堵住“野生动物食用合法性”的口子

2020年05月27日 09:26| 作者:高杨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5月27日电(记者 高杨)由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市青联副主席孙维提出,并得到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支持的关于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已成为议案提交本次大会。因为该议案提出针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经公众推荐、专家评定,可允许“人工饲养”,以及建议出台目录,实行清单管理等观点,引发媒体关注。

孙维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最高法律文献。基于当下情况,重新审视其法律内容,重新定位法律主旨、补充修订法律有关条款,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孙维表示,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涉及保护动物共计1737种。另一方面,我国有脊椎动物6000多种,野保法仅涉保1737种,相形悬殊,之外的大量种类法律未及,孙维说,“于国情民情,于公共卫生安全管理,都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她提出应扩大动武保护范围,对野生动物实行全面保护。

另外,在孙维看来,还有一个如何界定“野生动物”与“家养动物”的问题。

孙维认为,“家养动物”的源头是“野生”。在漫长的人类进化史中,人与野生动物实质上同属一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将“用的”的野生动物进行了选择性的“驯化家养”。这个过程是渐行渐离、不是一蹴而就的,包括今天我们“饲养的动物”如梅花鹿等,还处于“半野生状态”,很难用一两句话清断“野生”与“否”。

因此,孙维认为,对确实与我们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经公众推荐、专家评定,可允许“人工饲养”。“出台目录,实行清单管理。”孙维说,在利用清单中,进一步细化利用类型,如科学研究类、观赏科普类、中医药用类、毛皮肉品类等等。对每个类型的利用方式做出法律规定,以形成正确引导与有效约束。

“我们应该加强系统保护,弱化利用使用。”孙维在建议中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共58条,“利用”一词总共出现19次;法律文件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其中最重要的第三章不是“野生动物保护”而是“野生动物管理”。“对严格保护思想体现不够。法律应对社会发展、民众生产生活与野生动物有关的‘多方面’‘全过程’做整体性的界分与规定,形成环节流畅、逻辑严密的科学管理程序和管理系统。补足短板,消除留白,增强法律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对野生动物要有敬畏感、尊重度。”孙伟指出,人类不是自然的主宰者,应当把正确的文化认同与文化自觉引入法律,彰显生态文明思想的立法主旨与核心要义。禁绝野生动“食供”。即是利用,也要讲究文明利用、科学利用。禁止残忍伤害,活杀现取等有悖生态伦理、非科学、不人道的利用方式。“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和第二十七条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这两条为野生动物食用都留有口子,建议修改。”

编辑:位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