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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需要法治护航

2020年05月29日 09:58 | 作者:蒋萌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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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23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听完有关委员关于“新就业形态”的发言后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当然这个领域也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小蒋随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经济疲软,我国发展任务异常艰巨,就业压力不容回避。但也要看到,压力与动力具有转化潜能,危险与机遇往往并存。结合去年实际新增就业人数比预期高出200多万人,更说明只要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努力,千方百计促就业谋发展,创新性地创造就业岗位,实现乃至超额完成就业目标任务,我们有信心、更有基础。

我国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重要机遇期,也会孕育新的劳动形态、新的就业方式、新的创富路径。换一个角度看世界,从新起点出发,就会发现新天地。人类恰恰是在不断探索和创新中,发现新的自我,实现破茧蜕变,推动社会发展,影响历史变迁。

政策鼓励也在加力。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包括零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数以亿计”,要求“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名正则言顺,政府为“新就业形态”正名并力挺,为后续一系列支持措施铺平道路。

从现实看,外卖、快递、网约车方便了群众生活,改变了消费方式。疫情期间,对确保社会正常运转更功不可没。社会复产复工,共享员工缓解了一些企业的人员短缺。网络主播不仅自谋职业,直播带货还推动了农产品及社会消费品销售……在为社会提供服务、解决就业的同时,有关人员难以适用《劳动合同法》条款、与平台企业之间法律关系模糊、维权难等问题也渐渐凸显。

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深化改革求解,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在发展中作答。“新就业形态”出现“成长的烦恼”并不奇怪,要在支持、引导、规范中逐步解决。全面依法治国,弥补有关法律法规中的不足势在必行。在法治框架下,才能有效规范、约束、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权责利,进一步激发“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干劲与活力,促进新兴职业和行业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 法治 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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