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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谈民法典与疫情防控(下)

2020年07月21日 10:01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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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跟业主关系最为密切,且功不可没,民法典赋予物业公司什么职责?业主们又应当注意什么?

吕红兵:今年因为疫情,与我们每个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就是物业服务公司了。

按照原来的规定,业委会、物业公司只能处理物业管理、物业纠纷相关的活动。但这次疫情防控期间,在各个小区门口,有很多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无论是狂风暴雨,还是大雪纷飞,他们都坚守岗位。他们像个哲学家一样,向每位进入小区的人们询问人生终极哲学难题:你是谁?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

可是大家想过没有,谁赋予物业公司人员这样一种权利呢?过去的法律规定里并没有这样一种权利,也没有这个义务来做这些工作。

但民法典与时俱进,第285条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或其他的管理措施。

同时,民法典286条进一步规定,对于物业公司的应急处置和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予以配合。所以,当看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社区门口坚守岗位的时候,我们要知道他们是在履行民法典赋予的法定职责。

说到这里,我们马上想到另一个问题,物业公司登记了业主的个人信息,会不会泄露?会不会侵害我们的个人隐私?

这一点民法典已经替我们都考虑到了:第一,这些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二,物业公司不得对外泄露。民法典第1034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包括哪些?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等。

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什么?人脸识别、虹膜、指纹、走路姿势、基因、笔迹等,这些都叫生物识别信息。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坚守岗位是在履行法定职责,但他们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这是民法典1039条的明确规定。

记者: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在什么情况下启用?

吕红兵: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经济合同法以及后面的合同法都有关于国家订货任务、国家指令性任务这样的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这个条款的关注度不太高。因为一谈到指定性计划,更多想到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物资短缺下的产物。因此,多年来,这个条款有点被冷冻的味道,但在今年的疫情防控中,这个条款被大大地激活了。

我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名叫苹果酸奈诺沙星,商业名称叫太捷信。这个药品是武汉协和医院对重症感染者重点推荐使用的药品。这个公司日常药品的生产任务不是很重,但1月23日下午,就是武汉封城当天,公司接到了政府下达的指令:即刻组织其下属的新昌制药厂,就是专门生产这个药品的厂家的全体员工立刻上班,加大生产马力,以最快速度生产这个药品,并发往湖北各大医院。

这就是国家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浙江医药公司不得拒绝,还必须和相关医院签署合同,按照医院要求,给医院供货。

再举个例子。湖北百科亨迪药业有限公司的布洛芬,是此次重点抗疫用药。3月3日,处于停产状态的公司接到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按照省里重点药品产业链复工复产专题会议部署,作为湖北省首批6家抗疫用药重点企业,公司要立即恢复生产、保障用药,向全省及全国各大医院提供药品。

通过这两个事例描述的场景,我们就能想到这是一种什么状态下发生的事情。政府有指令性订货这样的制度以保障紧急状态下人民的生命安全,这是我们国家立法的重要亮点,是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和其他国家在合同制度方面的不同之处。

民法典这一条文中所讲的“各民事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其他类型的个体企业、合伙企业。从实践来看,国家下达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针对的大都是涉及国计民生相关物资的大型企业。

编辑:秦云

关键词:吕红兵 民法典 疫情防控 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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