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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88条:家庭主妇/夫的贴心条款

2020年07月21日 10:27  |  作者:宁继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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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裂后的补偿 记者 田福良 作

在我国4亿多家庭中,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常常被唤作家庭主妇/夫。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中家庭主妇/夫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民法典的通过则给予他们充分的法律关照和人文关怀,尤其是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可谓是民法典中最贴心的法律条文之一。

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称为束之高阁的美

在当下的婚姻家庭中,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影响,女性承担着主要的家务劳动。而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她们的救济效果如何呢?

2001年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二是夫妻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三是须在提起离婚时才能请求。

该条款将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条件,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不存在家务劳动补偿的问题,这就使得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陷于尴尬境地。首先,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家庭主妇/夫基于婚姻法第40条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极少。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为例,2020年上半年,少年家事庭受理离婚纠纷案件共100余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纠纷案件少之又少;其次,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即便家庭主妇/夫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绝大多数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上述家庭主妇/夫往往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使其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有鉴于此,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于操作性欠佳,被称为束之高阁的美。

民法典将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扩大至夫妻共同财产制

令人欣慰的是,民法典第1088条适时删除了关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夫妻共同财产制,这可以说是立法的进步。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也就是说,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家庭主妇/夫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将依法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初衷在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男女双方一旦缔结了婚姻,就应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要更多理解和包容,共同守护幸福美满的家庭。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秦云

关键词:民法典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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