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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高难度“蹦床”受伤,谁负责?

2020年07月21日 10:30 | 作者:姜斐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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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日,张某前往某生态农庄游玩时见到网红款“蹦床”,因看场地工作人员表演后空翻等高难度动作,张某心痒模仿。在做出一个后空翻落地时,张某不慎平身摔倒,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确定张某身体多处骨折。为此,张某将生态农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生态农庄与张某签署了《弹力空间蹦床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但未特别标注与提示。蹦床馆墙上及地上多处贴有安全提示警示标语,但未能充分说明危险动作存在的受伤风险。张某作为成年人,明知空翻动作专业且危险仍执意为之,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判决张某承担80%责任,生态农庄承担20%责任。

张某与生态农庄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生态农庄作为蹦床活动的经营者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从其接受张某进入其经营场所开始即对张某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张某在做空翻跳跃时头背部先与蹦床接触后倒在蹦床上,场馆内工作人员多次上前查看张某情况,由此可看出张某已受伤。一审法院认定生态农庄未尽到区域区分、引导、确认等安全保障义务与客观事实相符。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蹦床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张某明知自己是初玩者,在没有接受专业培训的情况下,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之中,显然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据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成年人在进行社会交往和活动时,应当对自身状况和即将面临的风险具有合乎其年龄的认知,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避免。同理,场所的经营者也应当履行作为公共场所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双方来说,明确而切实履行自身义务是避免悲剧产生的重要方式,而不是一味地将风险转嫁给他人。本案中,虽然事发时有人在现场做高难度动作,但张某作为成年人,并不应该一味地模仿,而应当赋予自身高度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生态农庄作为场地的经营者,在有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应当担负起安全保障义务,纸面的免责协议和标语固然省事可靠,但不及一句活生生的提示和警告来得实在。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秦云

关键词:生态农庄 模仿高难度蹦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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