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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售假商家赔得“有感”

2020年07月29日 10:45 | 作者:凌锋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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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某商家因出售假冒知名化妆品被京东商城下架、撤店,商家将京东商城平台运营商京东公司起诉至法院,随后京东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该商家支付违约金。经过公开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商家赔偿京东公司违约金100万元。据悉,本案是北京法院首例对商家网上售假判处惩罚性违约金案件。

假货令人深恶痛绝,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在线购物固然能够让人“少跑腿”,但同时也让不少假冒伪劣商品,有了“钻空子”的机会。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禁止在线购物,只能通过法治手段,严格防范和惩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在这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的作用尤为关键。

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激励着平台采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堵塞漏洞。

但从以往的新闻来看,大多是消费者购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后,电子商务平台启动相关调查处理程序。很多情况下是针对一起起个案。个案中的消费者面对财大气粗的商家往往居于弱势,即便是电子商务平台介入,即便售假商家认错赔偿,涉及到的金额有限,惩治作用相对较弱。在上述新闻中,我们看到有关电子商务平台,提起的是“违约”诉讼,针对的是整个商家,且“惩罚性违约金”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这一方面保护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商誉,另一方面也通过“惩罚性违约金”让售假商家赔得“有感”。同时,这对于其他可能存在问题的商家是一种震慑,对于全社会也是一场生动的法治课。

当然,电子商务平台打假不能止于此,而是要更加主动运用包括惩罚性违约金在内的一切法律工具、技术手段,与各类售假行为做斗争,特别是要把广大消费者发动起来,提供更为及时更为充分的打假信息,让制假售假者在网络和现实中都无处可藏。

编辑:秦云

关键词:售假商家 平台 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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