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一问一答 一词一解 一案一说 委员导读 读典互动 委员说法

首页>专题>委员读书>委员谈民法典>一案一说

一案一说丨苟晶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其合法权益如何来维护?

2020年07月31日 18:4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一、 案件简介

2020年6月22日,苟晶在微博上自曝,第一次高考被班主任的女儿顶替上学;第二次高考再次被人顶替。引发舆论关注。

2020年6月24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与济宁市、任城区有关单位一起,对苟晶反映的“连续两年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调查结论表明,苟晶微博所述的部分内容不完全真实,但被“冒名顶替”一事客观存在。媒体普遍认为,这是一起严重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恶性事件。

冒名顶替入学并不是一个新问题。2001年曾发生过“齐玉苓案”,苟晶事件发生后,也有不少网友贴出了此案的情况。

1990年,山东滕州八中初中学生齐玉苓考上济宁商业学校。同村党支书陈克政利用其和滕州八中、济宁商业学校和滕州教育委员会的关系,让其女陈晓琪顶替上学。

1998年,齐玉苓偶然发现陈晓琪冒名顶替之事,于1999年1月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999年5月,枣庄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齐玉苓姓名权受到侵犯,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院。

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院判决:认定齐玉苓姓名权受到侵犯;认定齐玉苓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并获得经济赔偿4.8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此外,媒体还报道过罗彩霞案。2009年湖南被顶替者罗彩霞为“讨个说法”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因“姓名权”受到侵犯而获得4.5万元赔偿。

二、 民事权益如何保护?

苟晶及其他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人,姓名权显然受到非法侵害;另外,他们的个人信息亦被侵犯,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民法典并没有明确“受教育权”的概念,假如苟晶提起民事诉讼,按照侵犯姓名权、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但是,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对于“苟晶们”的损害远大于姓名权、个人信息被侵犯。因此,是否可以按照民法典人格权的规定,将“受教育权”作为一种人格利益纳入一般人格权的考量范围,以加强对“苟晶们”的保护,值得研究。

三、 刑事责任能否追究?

从山东省纪委监察机关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苟晶反应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来看,有关人员目前已经受到行政、党纪方面的处理。

同时我们也看到这样的表述:“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例如针对邱小慧、邱印林;另外邱印水是公职人员,所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这意味着相关人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即便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也面临着与追究民事责任同样的问题。因为,我国刑法中没有侵犯“受教育权”的相关罪名,只能按照相关行为触及的其它罪名,比如行贿受贿、伪造证件等予以处罚。

为此,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刑法学者呼吁修改刑法,加大对冒名顶替者的惩罚力度。

四、 尚需完善法治

苟晶事件的处理,涉及党政纪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等多个方面。但以目前情况看,大家对于处罚力度、责任追究程度和对未来的警示等方面,都感到还有不足。这也表明了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的迫切性,表明了在实施民法典过程中还需要更多结合社会生活实际,通过法律适用方法加强对已经出现的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苟晶 冒名顶替 侵犯 齐玉 玉苓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