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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互动①丨"苟晶事件",委员有话说

2020年07月31日 19:0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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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晶事件”,民法怎样看?行政法有啥说?刑法如何判?这一事件对于完善法律制度,又有何借鉴?且听委员来说说……


甲委员

冒名顶替侵犯了苟晶的姓名权。姓名起着承载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让民事权利具象化。有了姓名,才能让自然人有与他人相区别的可能,让个体的民事权利不至于相互混淆。爹妈给孩子的第一份“礼物”就是姓名,民法典可以向里面放入各种权利。




乙委员

除侵犯姓名权外,冒名顶替还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苟晶案中,不少环节存在违法处理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适用该条可以对受害人的救济更充分些。




丙委员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生命、身体、健康都予以保护,但受教育权没有列入。如果受害者仅可以姓名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救济,民法上的救济显然不够。

苟晶姓名权虽然受到侵害,但真正产生较大损害的是受教育权。在受教育权未入民法典情况下,可以扩张解释第109条即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人都享有接受教育的发展自由,冒名顶替使被冒名人接受教育的发展自由落空,因此应承担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责任。




丁委员

可以考虑将公民受教育权纳入到一般人格权中以落实宪法有关受教育权的规定,再通过制定单行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公民必要的救济途径,明确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此外,国家还可以考虑将受教育权的救济纳入到公益诉讼的范畴。




戊委员

人格权包括人格自由、发展人格的自由,如通过接受教育、加强锻炼、接受治疗等使自己成为更完善的人。

可以从侵犯人格自由的角度出发,基于一般人格权,考虑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严重程度,侵权后果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侵权人的违法获益程度,给予侵权人以更为严厉的责任追究。




已委员

这不仅仅是民法范畴的问题,还是已触及刑法?即使是在民法范畴中,仅触及到人格权,还是更宽些?这些问题都值得考虑。




庚委员

对违法当事人给予撤职或降待遇、党内警告、开除公职的处分是不够的。违法者违反的不仅仅是民法,是不是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些都应予以重视。



辛委员

相较于考试作弊,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更加恶劣,是对教育公平正义的严重伤害和对法律红线的严重践踏。

建议在依法惩处冒名顶替事件所涉违法违规者的同时,通过司法解释,对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人格权等提高赔偿力度;在现行刑法中增加冒名顶替上学、盗用他人信息等相应的罪名。


壬委员

顶替行为恶意改变他人人生轨迹,严重践踏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历史上对科考舞弊案惩处都是很重的,但如果只依民法典第109条来处理,是不是太轻了。

建议用足用好包括民法、刑法在内的法律,给行为人以严惩;推动此类问题修法,或者做出司法解释,使今后处理此类问题有法可依,从法律上保证公平正义。


戊委员

2015年8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考试舞弊行为纳入打击范围,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等行为都可以受到刑事处罚。

冒名顶替上学行为并非发生在考试环节,如果适用刑法处罚,只能适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罪”“盗用身份证罪”“行贿罪”“受贿罪”等。


癸委员

对受教育权的侵害救济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但如何提出有效的立法意见建议,值得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针对考试舞弊,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替考罪”。当前正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有不少人针对近期出现的多起冒名顶替上学案,提出增设“顶替上学罪”。

出一件事增设一个罪名的立法方式,看起来是及时回应了社会需求,但如果没有理性的社会效果评估,效果则可能适得其反。“醉驾入刑”后造成的许多现实问题告诫我们,刑罚并非在所有时候、所有情况下都是最佳选择。对于是否入刑、如何入刑以及刑罚的配置?需要深入研究、科学论证、慎重提出立法建议。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委员 苟晶 冒名顶替 事件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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