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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降至12%

2020年08月04日 09:04 | 作者:李春生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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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严重制约实体经济发展。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强调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今年通过的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此,调整和制定相关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成为当务之急,最高人民法院也正着手进行修改。

按照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目前情况下,24%民间借贷年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利于我国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3月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5.7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8%;发生营业成本88.94万亿元,增长4.1%;营业收入利润率为5.86%,比上年降低0.43个百分点。全国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为5.86%,这是一个平均值,绝大多数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率在3%至15%之间,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率能达到24%。资本都是逐利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偏高,导致资金往往更愿意流入便捷的获利渠道,使社会资本流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去赚取丰厚的短期收益而不情愿投资于实体经济,甚至有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套路贷”“虚假贷”“涉黑涉恶贷”而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正常经营而想获得资金补充而正常经营,就不得不到民间市场进行借贷,进而承担高额利息,为此企业就可能有增加债务违约的风险,从而引发刑事案件及社会稳定问题。

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需要融资的企业是赞成的,特别是那些难以在银行贷到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更是拥护的。

但另一方面,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果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降低幅度过大,难免会打击民间借贷的积极性,造成民间借贷市场萎缩,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因此,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需要平衡多方因素。在这种状态下,亟须政府和司法干预,制定合理的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让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回归正常,实现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的良性互补,使民间资本更高效服务于实体经济,促进生产经营和就业稳定。

目前存款利率,六大国有银行存款利率一年期为1.98%,五年期为3.5%;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4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基准利率LPR)为:一年期为3.85%,五年期为4.65%。前已述及,全国企业平均营业收入利润率仅为5.86%,企业借贷资金的营利空间已非常有限。为此,综合以上情况,结合近几年的经济数据和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经济现状,笔者建议:

一是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调整为年利率12%较为合理。年利率12%约为一年期存款利率的6倍,约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倍;约为全国企业平均营业收入利润率的2倍。年利率12%有利于平衡民间借贷双方的利益。

二是从严把握法定利率,防止利用各种名目变相突破。对于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本金中预扣利息”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司法机关依法不予支持,以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作者系武汉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保委副主任、武汉京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民间 借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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