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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就业歧视须提升违法成本

2020年08月04日 09:14 | 作者:张玉胜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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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2020届硕士毕业生小张在通过审核、面试等环节并签订就业协议后,却由于“非全日制研究生身份不符合招聘条件”被告知解除就业协议,此事一经报道便引发人们的热议。调查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劳动者会有歧视行为,学历、地域、性别甚至外貌都可能成为被歧视的理由。(7月30日,《工人日报》)

在今年疫情防控常态化、企业亟待复工复产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凸显,为节省成本、缩短流程,他们希望在招聘中尽快招到能创造效益的员工。一些用人单位很普通的工作岗位却打出“不招女生”“非985不要”等歧视性招聘,无疑加剧了严峻的就业形势,极大伤害了平等就业的社会公平,让刚刚迈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们“很受伤”。

查阅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就业歧视”不乏制度性条文,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均有提及。就业促进法更是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由此可见,就业歧视不只是一种有违公平的不当行为,更是触犯法律规定的违法之举。

如此违法悖理的就业歧视缘何屡禁不止?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明目张胆、毫不掩饰?除人力市场长期存在供大于求的就业现实外,就业歧视的违法成本过低也是重要诱因。一方面,求职者出于爱面子、怕麻烦等复杂心理,缺乏依法维权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条款多具权利宣示性和宏观原则性,缺乏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对“就业歧视”行为缺乏应有的边界和具体处罚措施;在具体判案中,涉事用人单位往往只是被处以道歉、纠正和象征性精神抚慰赔偿的从轻发落。

破解就业歧视必须提升违法成本。首先,要完善相关法规设计,明确和细化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不但要明令禁止和依法取缔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含有就业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还要对隐性、间接和打擦边球的就业歧视行为列举情形,这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的判案审理,也方便劳动者依法维权。

其次,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范围。就业歧视看似损害了公民个体的权利,但其代表的却是一个群体的集体权益。发起对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既是对公民个体降低诉讼成本的务实司法救援,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的强有力维护。其所产生“以儆效尤”的共案警示效应,会倒逼用人单位打消就业歧视的歪招念头,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

其三,加大对用人单位就业歧视行为的惩罚力度。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要坚持零容忍、严惩处,既要责令其纠正错误做法,又要对受害者给予经济赔偿,职能部门还要对其实施惩罚性的违法处置。只有让用人单位对就业歧视付出得不偿失的违法成本,才能促其产生不想、不敢、不能的法治敬畏,有效破解就业歧视的顽疾。

编辑:秦云

关键词: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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