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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0年08月04日 09:19 | 作者:徐小飞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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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购买了一辆小货车跑运输。2020年3月,张某驾驶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意外,将李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张某与李某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约定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后因张某未按照协议支付1万元赔偿款,李某认为该赔偿款属于共同债务,向法院起诉张某及其妻子刘某,要求张某和刘某给付1万元赔偿款。

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以一方或双方名义进行交易的行为愈加频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日益复杂,成为实践和理论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与清偿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关系到第三方债权人利益,而且关系到交易安全。如何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是司法者面对的核心问题之一,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应给予不同关系平等保护。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举债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意义非常重大。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夫妻之间形成“共意”,包括债务形成时的共同意思以及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对于“共同意思”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明示意思表示,一方在债务形成时明知且未作反对或者知道债务存在并有履行行为的,亦可认定双方对负债具有“共同意思”;二是夫妻之间实际“共享”,包括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共享”以及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但该债务涉及的财产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形成的“共享”。以上两个原则只要二者居其一,即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意外性、突发性和偶然性,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的产生并不具有共同意思表示,且另一方并未实际享受该债务带来的利益,故交通事故赔偿款一般应属于个人债务。例如夫妻一方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时产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应属于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衡量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具体分析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是否系因家庭劳动、家庭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如果交通事故系在从事家事行为或与家事行为有关的活动中产生的,如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运营交通事故车辆所产生的利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张某驾驶的小货车属于运营车辆,张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时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因该车辆运营所得属于家庭生产经营的一部分,且张某和刘某夫妻双方实际共享了该车辆带来的运营利益。该运营利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该交通事故赔偿款系因家庭劳动、家庭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和刘某应共同给付1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编辑:秦云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款 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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