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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黑名单为行贿人“记记账”

2020年08月04日 10:40 | 作者:凌锋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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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发出通报,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36名个人被列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一批“黑名单”。自名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他们都将受到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等联合惩戒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通过行贿方式”谋取利益的企业和个人也被纳入其中。

行贿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比较优势和最大收益,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滋生各类腐败行为,助长不良的社会风气。特别是如果涉及的是工程项目,还可能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埋下风险隐患,因此,对于行贿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惩治。

由于并非任何行贿行为都构成犯罪,一些利欲熏心之徒,便执著地视行贿为疏通工作要害环节的“法宝”,哪怕有关受贿人已经锒铛入狱,也不妨碍一些胆大妄为者卷土重来,对继任者继续采取行贿的手段。从某种角度来看,对于打击贪污腐败而言,做好行贿和受贿两端的防治工作同样重要。

既然行贿人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行贿获取最大利益,那么,运用“黑名单”制度,为行贿人“记记账”,断其后续获取利益的可能,是关键的一招。从现实来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不只是建筑工程领域独有,海南对医疗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和公示,广东深圳在政府项目中实行行贿行为一票否决制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在基层“两委”班子成员选举曾运用“行贿人黑名单库”。这些实践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凡走过必留下痕迹。用“黑名单”为行贿人留痕,既可以顺藤摸瓜,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又能够发挥震慑效力和教育作用,减少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让更多人认识到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才是长长久久的正道。当然,也有必要通过完善公司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健全配套惩戒措施、实现“黑名单”数据共享等手段,进一步优化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让其成为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法治利器。

编辑:秦云

关键词:黑名单 行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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