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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民法典上的特别法人“特别”在哪里?

2020年08月07日 19:1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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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以机关法人为例,说说它的特殊性。

首先,机关法人依法设立,不能自己约定成立。机关法人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都是机关法人。

其次,机关法人为履行法定职能而特许设立,无需经专门机构核准登记。但机关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再次,机关法人的经费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拨给,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因此,机关法人不是营利法人,也不是非营利法人。国际上,将机关法人称为“公法人”。

机关法人以外的“特别法人”,都具有不同的“特别”之处,最大的共同点是“依法设立”。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法人 机关 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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