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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2020年08月11日 10:10 | 作者:顾磊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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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简称《决定》)。

《决定》所指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在本社区,开展为民服务、邻里互助、公益慈善、平安创建、文体娱乐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浙江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化解矛盾等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降门槛促社会组织参与治理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登记或者备案管理。

《决定》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规模较大但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管理并加强指导。

社区社会组织如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决定》列出了4种方式:一是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推动村(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和公共事务协商;二是参与社会治安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社区各类矛盾纠纷调解;三是为村(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托育服务、助残服务、健康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普法宣传等服务,并承接相关公共服务项目;四是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活动,参与文明家庭创建、爱国卫生运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村(居)民的社区归属感,推进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

基层应急管理吸纳社会组织力量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基层的社会组织所发挥的作用值得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援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需求信息,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及时有序开展活动。

《决定》强调,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活动,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安排。

浙江省还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鼓励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按照统一安排,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配合做好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的恢复。

此外,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资金扶持。

《决定》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的服务清单,并逐步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制定长期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简化财务和票据管理程序。

此外,鼓励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编辑:王慧文

关键词:浙江 社会组织 社区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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