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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民法上如何理解“沉默是金”?“沉默”与“默示”有什么区别?

2020年08月16日 17:04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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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沉默”,是指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不作为。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构成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这意味着,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民法认可“沉默是金”。

第一种情况是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例如,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如果一方变更了相关合同的条款,对方沉默的,视为同意更改。

第三种情况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交易习惯。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系列的交易关系,通常是一方在另一方发出邀约后,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不作表示即为承诺,合同自然成立并必须履行。

与“沉默”是不做意思表示不同,“默示”是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在法律上,“默示”相对“明示”而言,“明示”的方式是指行为人将内在意识明确地表达于外部,比如大声表示同意或反对、用文字表达等。而“默示”的方式,则是指行为人没有做出明确的表示,但可以从其行为上进行推知,例如点头、举手、起立、拍板等,可依据交易习惯,视为默示的意思表示。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沉默 默示 民法 沉默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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