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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⑤丨图解具有中国特色的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是一个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制度,如何让孩子、老人不受冻饿之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一般认为,监护是一种家庭义务,主要是基于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对患精神病的亲人或无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等。因此,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将监护制度放在亲属或者婚姻家庭一编。
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人主张血亲监护制度,放在婚姻家庭编;有人主张根据中国传统文化、人民对美好生活新需求和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现实,建立多元化的监护制度,放在总则编。审议通过的民法典采纳了后一种观点,于是我们看到,我国的民法典对于监护制度的安排不同于其它国家,在总则编中专门用一章规定了“监护”制度。
根据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是被监护人;但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除外。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被监护人,包括因先天缺陷、疾病等各种原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智力障碍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阿尔茨海默病患者等都能得到这一法律制度的保护。
图示如下:
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26条、第27条)
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第28条)
3、 遗嘱监护(第29条)
4、 协议监护(第30条)
5、 监护发生争议的处理(第31条)
6、 无法定监护资格人的监护(第32条)
7、 自己确定未来监护人(第33条)
8、 监护人的职责(第34条)
9、 监护人履职的原则和限制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监护 制度 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