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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互动⑤丨疫情防控常态化,民法典如何来助力?

2020年09月01日 09:4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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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重要文章中强调:“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

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增加了相关制度安排。因此,疫情防控不仅仅是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民法典对疫情防控也具有指导意义。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现实下以及未来还需要应对各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风险的情况下,民法典能给我们提供什么样的法律依据,来规范与引领我们的行为、为我们的行为提供遵循呢?委员们展开了热烈讨论。


甲委员

在疫情防控中,有的体育场被改建成方仓医院治疗新冠肺炎患者,有的宾馆成了对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的场所。这些都是政府紧急征用制度应用的场景。

民法典第245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乙委员

征用制度中非常关键的是补偿问题。我国宪法原则性规定了“补偿”;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了“䃼偿”;物权法对“补偿”的条件予以了明确,规定:“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民法典基本采用了物权法的表述,第245条规定:“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丙委员

除了民法典第245条,第117条也有相应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是专门对为公共利益目标进行征收、征用的规定,强调了补偿应当“公平、合理”。


丁委员

今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特别强调:“抗击疫情有两个阵地,一个是医院救死扶伤阵地,一个是社区防控阵地。”

所以,民法典中有关社区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业主及物业公司的责权规定,便成了防控疫情的“及时雨”。

如第285条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戊委员

第286条的规定也非常重要:“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因此,当我们看到物业公司在社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措施时,便能领会到,这是他们在履行民法典规定的义务。与此同时,业主也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己委员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执行上述职务行为时,会收集并持有大量的自然人的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体温等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予以泄露。


庚委员

是的。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得很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些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辛委员

对此,第1039条有进一步的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壬委员

民法典第494条的规定与疫情防控也有关系,即:“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这一条款,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物质保障将发挥重要作用。


癸委员

民法典还有一个以人为本的条款,就是第34条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子委员

结合疫情防控,这次民法典对上述四个方面作了最新规定。这正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与时俱进之处,也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体现,表达时代声音,反映人民意愿。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民法典 疫情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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