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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书”虽好,但音频别侵权

2020年09月15日 09:27 | 作者:杨培培 宿琳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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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听书”挺流行,从文学小说到曲艺相声,都能用“听”的方式感受。然而实践中,以音频形式呈现视频节目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被告天翼阅读公司与原告爱奇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将《奇葩说第三季》以音频的形式通过应用软件为用户提供在线收听及下载服务,侵犯原告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案情简介:

《奇葩说第三季》是一档互联网说话达人秀节目,由爱奇艺出品。

天翼阅读公司是网站“氧气听书”及应用软件“氧气听书”的所有者和运营商。应用软件“氧气听书”为用户提供了在线收听及下载《奇葩说第三季》音频的服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过上述行为,让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已构成对爱奇艺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被告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上诉。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制作的《奇葩说第三季》以视频形式呈现,被告的《奇葩说第三季》以音频形式呈现,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网站播出的音频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音源内容上不一致,故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上述作品具有音源一致性。

同时,涉案作品作为一档语言类脱口秀节目,相比于视觉影像,表演者的语言表述是节目的核心,更能彰显节目的独创性。

用户通过下载被告运营的App能够直接搜索收听侵权音频完整节目,且节目有完整编辑列表及简介,被告虽辩称侵权作品是网络用户上传,但未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对其仅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未构成直接侵权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在原告未提交其遭受损失数额及被告获利数额的相应证据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市场影响力及数量、涉案作品是否处于热播期、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等因素对赔偿损失数额予以酌定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著作权保护水平需与技术的发展相协调,技术水平越高,商业越发达,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水平也应当越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应地也应在著作权保护中付出更多的成本或者代价,达到“水涨船高”的效果。

本案中,被控侵权人主张自己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作品系用户上传。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追求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的同时,要善尽保护他人著作权的注意义务,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证明直接侵权者,当其不能尽到该举证义务时,便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编辑:秦云

关键词:侵权 音频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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