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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当防卫“松绑”并非纵容逞凶斗狠

2020年09月15日 09:34 | 作者:张华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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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发布会介绍,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是完全必要的,但也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

曾几何时,社会上出现一种“信访不信法”的误区,导致“谁能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等乱象发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见义勇为认定的门槛过高、范围过窄,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时过于教条、机械,以致让见义勇为者存在“好人无好报”的后顾之忧,让正当防卫行为瞻前顾后、“缩手缩脚”,一定程度上变相助长了一些不法侵害行为的嚣张气焰,使得正气伸张难以顺畅,权益维护遭受阻滞,严重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风气,损害到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近年来,最高法相继出台司法指导性意见,公布典型案例,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得到了社会的强烈共鸣,一些被曝光的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等性质的案例也得到了司法部门的重新审查乃至纠正认定,让正义得到彰显回归。

但要强调的是,凡事过犹未及,司法解释为正当防卫“松绑”,是基于正当法益保护,但任何权益的保护都是有法律限度的,如果超越必要限度,侵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原本正当法益就不复存在,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正如《意见》强调的,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因而,为正当防卫“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避免对正当防卫的滥用,以切实防止“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相互斗殴、防卫过当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那无疑是对逞凶斗狠、违法犯罪的纵容,是对正当法益保护的扭曲和对公平正义的破坏。

编辑:秦云

关键词:正当防卫 逞凶斗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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