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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说|小区事,法律管

2020年09月21日 18:5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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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居住在一个安宁和谐的小区,会让你的生活顺心如意!如果碰上了闹心的邻居,则会给人增添许多烦恼。民法典建立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两项法律制度,就是针对居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烦心事、揪心事所进行的规定。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说说邻里之间的事,法律怎么管。

案例1:业主请求撤销业委会决定

罗某是龙岗A小区的业主。2018年4月,A小区业委会公布了《关于A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示》及《A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证明》。告诉大家:业主大会已于1月召开,本次业主大会合法有效,表决的6个事项均获业主大会同意。罗某认为:自己作为小区业主事前并不知晓召开业主大会、更没有参与投票。于是,要求业委会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及业委会成立以来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等相关情况,遭业委会拒绝。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业委会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A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要求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公布会议记录和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评述:

这是一起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案件,法院审理此案,涉及3个关键问题。

1、 罗某是否有权提起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的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280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罗某作为小区业主有权提起撤销之诉。

2、 业委会召开此次业主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278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等事项均需业主共同决定,且同意的业主需达到法定的人数。这是法律对业委会召开大会及其决定事项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业委会事前没有通知业主,且无证据证明筹集维修资金的决定已获得3/4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决定已获得1/2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程序不合法。

3、 业委会是否应当向罗某及其他业主公开此次会议记录及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民法典第281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罗某作为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业委会应予公开。


案例2:封阳台、堵楼道纠纷

甲乙两家分别居住在同一建筑物的4楼和3楼。乙为了取暖,2003年在自家房屋阳台上安装了封闭铁皮。2004年冬天,甲将位于3楼和4楼之间的第2个楼梯的台阶位置用木板封死,仅留下一扇供自家出入的小门。乙认为甲封闭楼道的行为不但妨碍自家采光,也阻断了消防通道,多次要求甲拆除木门,但甲一直置之不理。2005年,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拆除木门。

2006年甲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拆除阳台。理由是乙在家安装的封闭阳台凸出墙体,他人可以越过3楼和4楼之间的楼梯窗户,直接爬到4楼,严重影响自家的居住安全。

法院审理后判决:甲清除楼梯台阶处的木板,乙拆除家中的封闭阳台。

评述:

这是一个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法院审理此案,关键点有两个。

1、 甲用木板将楼梯封闭,是否损害了乙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288条、293条和第296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甲用木板将楼梯封闭后,对乙家房屋的采光造成不利影响,侵犯了乙的采光权,应通过拆除的方式予以恢复。如果乙因另行采光而遭受了损失,也可以请求赔偿。

2、 乙在家中安装封闭阳台是否侵犯了甲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295条和第296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乙安装封闭阳台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居心不良者可以借助凸出墙面的部分进入甲家的风险,危及甲家的安全。因此,甲要求乙拆除封闭阳台,合法有据。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业主 小区 封闭 建筑物 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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