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资讯 法治时评 法治人物 法律速递 盈科说法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首页>法治>法治时评

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需包容审慎监管

2020年09月23日 10:27 | 作者:杨春磊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共享单车有助于方便短途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尾气排放,其投放市场既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受到公众的欢迎。共享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的升级产品,更精准地满足了公众中长距离出行的需求,但因共享单车出现伊始就因为占道停放、影响市容等乱象引发社会争议和监管矛盾,因而,这个行业没有像其他共享经济行业那样迎来掌声一片,而是经常招致当头棒喝。而各地政府对于该行业监管尺度也是宽严不一,有的地方一禁了之,有的地方则尝试精细化管理。

以“一刀切”模式将共享电动自行车清除出市场的地方,依据的是2019年3月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中提出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其实,以该文件作为禁止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的依据,合法性与合理性均值得商榷。

首先,与通常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方法不符。法律解释应综合运用目的解释、系统解释等方法,尽可能对法律的适用符合立法本意与初衷。结合三部门意见出台前后的相关政策可知,其制定目的是使电动自行车严格执行最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源头治理逐步杜绝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意见第5条“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作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一语的指导原则来理解。另外,从意见第5条的整段表述并结合上下文含义的系统理解,“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应是指清理不符合新标准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而非将合标车辆一网打尽。况且,多数共享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蓄电池是锂电池、镍氢电池等绿色环保产品,而私家的电动自行车大量使用的是不环保的传统铅酸电池。因此,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一禁了之的做法既不稳妥、也不公平。

其次,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符。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保障电动自行车的合法通行权,通过道路通行规则引导驾驶人安全行驶。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没有禁止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与通行的授权条款。可见,地方性的禁止性政策于法无据。

再次,与最新的行政法规和中央精神不符。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强调了在“放管服”改革的趋势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在9月8日举行的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强调,要及时作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制定纾困惠企政策,强化就业优先、促进投资消费,促进新业态发展,推动交通运输等各行各业有序恢复。因此,地方性政策中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予以简单化禁止或者以备案方式变相新设行政许可的做法都与行政法规和中央精神相冲突。

最后,与共享电动自行车的防疫作用不符。从今年抗击新冠疫情的经验来看,在城市停摆、公共交通停运、机动车禁行的非常时期,共享电动自行车成为大量医护人员、抗疫志愿者们解决交通困难及避免病毒交叉感染的最优通勤方案。面对防疫工作常态化、长期化的严峻形势,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简便技术优势理应得到推广和普及。

综上,无论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逻辑出发,还是从后疫情时期复工复产的发展大局出发,各级管理部门都应当重新审视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准入政策与治理方式。地方政府对待共享电动自行车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积极态度,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从化解制度瓶颈入手,借助“新基建”发力的政策导向,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升级、优化运营解决城市管理难题,耐心处理各种新增困难,利用5G技术商业落地和新能源充电桩建设的契机,使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作者系湖北省荆州市政协委员、长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秦云

关键词:共享电动自行车 包容审慎监管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