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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互动⑨丨民法典为什么会规定国家专属所有权

2020年10月02日 14:4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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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42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围绕为什么要对国家专属所有权做出规定?如何理解国家专属所有权的内涵和外延?委员们展开了热烈讨论。


甲委员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242条的规定?


乙委员

这是对国家专有物特别保护的规定。国家专有物是指只能为国家所有而不能为任何其他人所拥有的财产。当法律规定某一项财产属于国家专有时,这项财产就只能为国家所专有,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拥有,也不能在国家专有财产上设置他人的所有权,更不能通过交换或者赠与等任何流转手段转移所有权。


丙委员

为什么只有国家所有权有这种限定,而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没有?


丁委员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一些资源只能专属于国家,只能成立国家所有权。这是因为如果不限定国家所有权专属性的话,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二会使这些重要的资源因归属不明而被随意侵占、破坏,得不到有序有效利用;三还会造成很多社会问题。


戊委员

那么,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己委员

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范围很宽,具体的专有财产除民法典规定的外,还有很多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概括起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民法典直接宣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源等。还有一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只能属于国有所有的财产,如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文物、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庚委员

这些重要的资源,像土地、水流、森林等都属于国家专有,国家是如何有效利用这些专属财产发挥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辛委员

国家专有资源的所有权不能转让,要发挥这些资源的效益,必须借助于用益物权制度。民法典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就是在不改变使用权的前提下,用益物权人可以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典型的用益物权。


壬委员

我理解了。民法典第324条规定了国家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使用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原来该条源自国家所有权的专属性,法律逻辑通了,也很精巧。那么,民法典没有就森林、水流、矿产资源规定专门的用益物权吗?


癸委员

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是国家以自然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确保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而设立的。这一制度使自然资源这一巨大财产的效用得到发挥,价值得以提升,在国家有序管理下,为市场经济的生产要素得到有效配置,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我理解这是民法典第325条的立法目的。其收益公有又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


子委员

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的基础一致,它们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并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一些区别。用益物权针对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依据的法律一般是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自然资源使用制度针对的主要是矿产、水流、海域这类特殊的资源,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土地资源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像民法典第329条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水域滩涂养殖捕捞权,被称之为“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这些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有很强的行政许可性。也是因为我国的矿藏、水源等自然资源均专属于国家所有,需要行政审批、许可,有的还需要登记。


甲委员

民法典物权编这些规定,最能体现民法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本质特征。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充分体现了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美好愿望。通过国家专属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制度和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法律安排,使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机结合,使这些主要的事关全体人民利益的自然资源等重要资源在国家管理下得到有效利用和有序利用,平衡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当期利益和事关子孙后代的长期利益,体现了科学立法的要求。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国家 所有权 规定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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