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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⑪|三权分置让农村土地更值钱!

2020年10月09日 22:06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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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吸收了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这是根据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对民法典进行的“创造”,是具有最鲜明中国特色的土地权属制度,其目的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既保留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创设土地经营权,使农村土地可以进行流转,让农民能够从土地中获得财产性收入。

一、 “三权分置”制度的确立

1978年开始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设立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权分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现代化需要进行土地流转。自2013年开始的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改革,在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进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改革思路,肯定了“三权分置”的改革成果。

2018年修改的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明确了“三权分置”的宪法依据。其后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对宪法规定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行了具体化。民法典在规定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正式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物权权利模式,以民法方式固化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改革成果。

“三权分置”是指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派生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派生设立土地经营权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其中,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承包该土地的农民家庭享有,而土地经营权有土地经营人享有,且对土地经营人不设限制、无身份要求。“三权分置”后,农村集体土地的物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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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标志着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在民法上的正式确立,也是实现“三权分置”最重要的一步。

在法律上确立土地经营权,意味着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既可以自己经营承包地,实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转让给他人,获得收益。

三、 三权分置让农村土地更值钱

通过设置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权益,实现了由承包人直接经营到交由他人经营的转变。保证在盘活农村土地的改革中,农民不仅不会失去土地,而且还能得到土地流转收益,“钱袋子”可以实实在在地鼓起来。

“三权分置”制度,将进一步释放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动性,提升农村土地的价值。

1、 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多样化

根据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即可以使土地经营权充分进入流通市场,而且承包户仍可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民法典第340条规定,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后,自主经营并获利。这将更好发挥土地的效用,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2、 不再限制土地经营权的受让主体

过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土地经营权确立后,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理论上讲,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成为受让者。

3、 为土地经营权赋予融资功能

过去,有法律规定,耕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权。民法典将耕地使用权从不得抵押的财产中删除,意味着可以将耕地使用权用于抵押。土地经营权的融资功能对于促进土地流转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具有重要意义。

四、 土地经营权受让人注意事项

民法典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国家鼓励5年以上的长期流转。流转受让人,应关注这个条款并理解立法本意,尽可能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并及时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以取得物权法上的保护。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土地 经营权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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