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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说|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弄清几个问题!

2020年10月09日 22:53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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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过去转让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就会失地,没有了保障。民法典完善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及其相关制度,明确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要求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我们可以通过刘能与赵四的故事,来看看村民应该如何运用民法典来解决他们会遇到的土地问题。

案情:

01

刘能的疑惑

象牙村村民谢广坤15年前承包了本村的20亩耕地,后因年迈体弱,无力劳作,遂想将自己对这2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同村的刘能得知消息后想把谢广坤家的这20亩耕地“接手”过来,用于养殖小龙虾。但挖虾道、修防逃网,都需要投入资金,刘能觉得自己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担心自己的投入会打水漂。谢广坤这20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还剩下多久?受让后需不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自己“接手”谢广坤家的地后,养殖的小龙虾不好卖不想经营了,自己还能将这些地的经营权再转手给其他人吗?

02

赵四的烦恼

赵四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承包了凤凰村的50亩土地,并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赵四准备将这50亩地建成一个果园,用于种植苹果树。后因赵四的妻子健康出现问题,需要一大笔手术费,赵四急于用钱,赵四想向银行贷款,但自家的房子和其他财产基本已投入果园的经营,赵四很苦恼,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将50亩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抵押,获得贷款。即使能成功获得贷款,巨大的投入若遇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对承包地进行征收,也不知能否获得补偿,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投入。

法律疑问:

这两个故事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问题。刘能和赵四的担忧和疑问其实正是目前很多土地承包经营者的顾虑。接下来就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他们解决这些疑问。

法律评述:

基于承包户的疑惑,我们可以总结出这两个故事中刘能和赵四的一些主要疑惑点。

疑惑点1:谢广坤承包经营的20亩地已经营了15年,刘能可取得的承包期限有多长?

根据民法典第332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继续承包。谢广坤承包经营的是耕地可以承包30年,现在已经过去了15年,还剩下15年的期限。因此,刘能可取得的承包期限为15年。

疑惑点2:刘能受让谢广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到有关机构继续登记吗?

民法典第33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两人签订的合同生效时已经设立。刘能成功受让谢广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选择到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也可以选择不登记,但是不登记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及时进行登记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疑惑点3:刘能受让了谢广坤家20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不想再继续养殖小龙虾了,刘能可以将这20亩耕地的土地经营权租给其他人吗?

民法典第3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刘能与谢广坤同为象牙村村民,在谢广坤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刘能后,刘能即为这20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民法典第33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刘能作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不想再继续经营了,可以将20亩耕地的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别人,收取租金,也可以以入股或其他方式与别人合作,获取收益。

关键点4:赵四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况,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抵押向银行贷款吗?

《民法典》删除了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需要。民法典第342条进一步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赵四对这50亩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系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获得,并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因此,赵四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抵押以获得贷款。

关键点5:赵四的承包地被国家征收后,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吗?

民法典第338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民法典第243条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赵四合法取得了5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用益物权,依法在承包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当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赵四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相应的补偿”的范围根据民法典243条的规定界定,根据该条规定,补偿范围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的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土地 经营权 承包经营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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