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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八次审议,物权法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有何深意?

2020年10月09日 22:5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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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我们称之为“平等保护原则”。这是对物权法第4条的继承,未做修改。但是,这个曾经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引发巨大争论的法律规定,未做修改本身,就是党和国家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最好承诺。

因为,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经历五年八次审议,在新中国立法史上绝无仅有。回顾这段历史,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和实施民法典。

一、 物权法制定的背景

2004年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其中主要的内容之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宪法修改后,如何将宪法的规定通过相关的民事法律加以落实,成为了迫切的立法任务。

当时,我国与财产权保护有关的民事法律是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这部法律显然不能适应宪法修改后的新需求。在民法典的制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继续去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先启动主要民事法律制定,后编纂民法典的工作思路。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物权法放在民事立法的最优先位置,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2004年立法计划。

二、 平等保护原则引发巨大争议  

全国人大法工委以2002年向社会公布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为基础,经过调研和反复修改,形成物权法草案。于2004年10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草案继续进行修改完善。

2005年,物权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委员会长会决定面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5年7月10日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在40天时间里,社会各界积极建言,共提出意见11543件。

2005年8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发表了一封“致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提出面向社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违宪。巩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严重违反宪法规定的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明显的鼓吹私有化倾向。公开信发表半个月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副主任王胜明等4人约见巩教授,专门听取他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  

与此同时,法学界围绕物权法是否应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大阵营,就平等保护原则是否违宪、是否赦免私有财产的“原罪”、是否与市场经济有必然联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尽管社会上有巩教授一封信“叫停”物权法的说法,实际上立法工作从未停止。2005年9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的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2006年3月9日,吴邦国委员长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物权法将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物权法草案》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审议。

三、 物权法八次审议后出台

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五次审议。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强调:《物权法草案》有关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规定,符合宪法,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要求的;同时,《物权法草案》体现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特别强调要在“准确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法则,依法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等四个重要问题上力求把有关规定研究修改好。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常委会委员们一致认为,物权法草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会议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以2799票赞成、53票反对、37票弃权,通过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在中国的民事立法中得以确立。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物权 权法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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