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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互动⑪ | 如何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20年10月18日 14:16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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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保护农民,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委员们展开了讨论。


甲委员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家庭依法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基本权益,每一户农村家庭的每一名成员的权益都应依法得到保障。登记机关应当向宅基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应当将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并在农户家庭成员变更时,及时更新。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农业农村部推出了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政策,为解决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乙委员

交易农村闲置住宅实质上是买房子和“土地”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32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该条可知,我国奉行“房地一体”原则,买卖房屋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就要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36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是对以前物权法第153条的延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法律并未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可以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这是因为:第一,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宅基地在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流转;第二,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间的转让,也并未损害该农村经济组织的利益。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的宅基地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要满足一定条件。


丙委员

在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时,需要特别注意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在一些对于男女平等观念认知尚不到位的地区,妇女作为农村家庭成员,其家庭地位往往不受重视。法律应对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家庭成员都予以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应该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为婚嫁离开原来的村子,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也应当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针对离婚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权益归属问题,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权益属于共同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切实保护妇女在离婚分割宅基地权益时不会受到损害。


丁委员

在宅基地依法流转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实际支配力的具体情况。有权决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为生活在该户的全部家庭成员,要充分听取每一位家庭成员的意见。法律捍卫公平和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保障社会的属性。保证农村妇女可以依法行使、处分、维护其宅基地使用权,是实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


戊委员

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由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无法覆盖广大农村的现实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衣食来源,宅基地使用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这两项制度以其鲜明的福利色彩成为维护农业、农村稳定的重要制度。正是因为保障功能依然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首要功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规定,必须尊重这一现实,以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宅基地 闲置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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