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要论 协商 统战 党派 委员讲堂 理论 人事 社会 法治 视频 文化

首页>专题>委员读书>委员谈民法典>委员导读

委员导读⑫ | 带你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2020年10月18日 14:20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今天,委员们带大家一起聚焦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相关问题。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

1. 概念和性质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出让人通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近年来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推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性

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如何充分发掘土地的价值,是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现代化专业技术的进步,分层次开发土地成了土地利用的新趋势。因此,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比如,城市的地铁及其房地产建设项目,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性的典型,地铁轨道占用的主要是地下空间,地铁站分别占用地表及地下,地铁上盖住宅楼则占用了地上空间。开发某一地铁及其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公司,需要同时取得该项目的地下、地表、地上使用权。

国家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只要对建筑物的四至、高度、建筑面积和深度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该建筑物占用的空间范围就可以确定。

在分层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同层次的权利人按照同样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只不过是不同主体实际占有的空间范围有所区别。

3.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环保要求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一直坚持的基本国策。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民法典在明确“物尽其用”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物权公益”理念,将宪法确立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加以贯彻落实。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在物权编中专门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也是对“绿色原则”的具体贯彻。

二、 宅基地使用权

1. 概念和性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指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2. 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前提。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一样,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民使用宅基地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

3. 宅基地的用途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我国人多地少,只有严格地管制土地用途、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才能有效地保护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农民取得宅基地,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超量多占,也不得违反有关规划,改变土地用途。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用地 建设 宅基地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