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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年6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0月21日 11:03  |  来源:慈善公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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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权敬)10月17日,经过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多项内容,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56条、4000多字,2006年修订后增加到72条、文字增加到6000多字,本次修订后增加到132条、文字达到16000多字,增加了将近10000字。增加了对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很多新问题、复杂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助于社会各界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落实。修订后的未保法将初步担负起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的使命。”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21年,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政策改革工作的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

校园欺凌是近几年引发较高关注的社会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同时,法律明确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应及时制止和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应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此外,国家还将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在加强家庭保护、细化家庭监护职责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把孩子委托别人照顾。“这一条例将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佟丽华表示。

此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建立健全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这次修订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条款以及文字数是体现一部立法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以往大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大的争议就是其‘太原则’,对很多问题缺乏具体规定,以致不具备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在解决可操作性上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佟丽华说。

编辑:王慧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 保护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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