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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一解丨地役权期限
一词一解丨字里行间读懂《民法典》系列(十三)
地役权期限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首先是“约定期限”。当事人只要协商一致,即可以设定地役权的期限。建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地役权合同时协商确定地役权的期限,并以书面合同形式记载。
其次是“地役权期限限制”。民法典明确规定,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因此建议地役权人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须与供役地权利人确认不动产上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并具体确定地役权期限,以免因超期导致地役权合同无法完全履行。
上述规定只是一般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仅起到提示性与示范性的作用。地役权合同依据当事人约定订立,可以不限于前述内容,且合同中缺少其中任何一项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条款齐备、语义准确,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一般条款基础上进行更细致的约定。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地役权 期限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