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一解丨字里行间读懂《民法典》系列(十三)
地役权的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384条规定,地役权消灭的理由包括:(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上述两种情形是法定解除事由,是专门为供役地权利人设立的权利。除此法定解除权外,当事人也可以经约定解除地役权。
如果地役权有登记的,地役权消灭时也应办理注销登记。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地役权 消灭 一词 解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