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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说丨居住权、地役权,怎么看?怎么办?

2020年10月24日 11:13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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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

我的房子,他人住,法与情何在?

普大爷在长春市有一套房子,子女为独居的父亲聘请了保姆小芳。为了让陪伴自己多年的保姆老有所居,普大爷想在房产证上增加小芳的名字。但子女担心小芳对父亲的房产另有所图,都不赞成。普大爷陷入了两难境地。那么,普大爷可否在不改变房屋权属的情况下,解决保姆生活居住的需求?

疑惑解答

根据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普大爷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在房屋上为保姆设立居住权,以满足保姆生活居住的需要。

首先,普大爷需与保姆签订居住权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此外还可以对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争议解决的方法等进行约定。其中,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约定为直至保姆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其次,普大爷需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保姆对房屋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至合同约定的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法律评析

普大爷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普大爷选择在房产证上增加保姆的名字,其法律结果将是保姆作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或共同共有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但保姆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在子女眼中已然构成了父母财产的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的家庭矛盾不在少数。

为解决这一困境,我们需要一种法律制度,在不改变房屋所有权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充分保障房屋居住人占有、使用房屋的生活需求。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就是回应了这一社会需求。

本案中,因为可以设立居住权,让普大爷的难题有了解决办法。普大爷通过为保姆设立居住权。一方面,可以满足保姆的生活居住需求,实现了普大爷的心愿;另一方面,解决了子女们的财产忧患,让子女们能够理解、支持父亲的决定。实现了法与情的交融与统一。

【案例二】

案情

菜地种植与水塘养殖,如何互利共赢?

今年,富强村村民张三承包水塘20年进行水产养殖,李四在张三的鱼塘边承包了10亩菜地,期限是30年。为了方便浇灌菜地,李四想从水塘直接取水,便和张三商量每年给张三点钱算作水费,但张三怕耽误自己经营鱼塘不知道应不应该答应。

张三有自己的担心,如果答应李四取水,是否会耽误自己的水产养殖?如果真的耽误了,怎么做才能挽回损失?

疑惑解答

根据民法典关于地役权设立的相关规定,张三可以采取与李四签订地役权书面合同方式,在合同中将他担心的事情以及有关事项都约定清楚,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为了保证有充足的水源进行水产养殖,张三可以限制李四单次或单日取水量,或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限制条件;

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李四违反义务的违约责任,如解除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能超过水塘的20年承包期限。

如果张三未与李四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而李四有明显的滥用地役权行为时,张三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解除地役权合同。

法律评析

地役权是民法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本案中,李四通过向张三支付一定费用,利用张三的鱼塘,来提高自己菜地的收益,因此李四为地役权人,张三为供役地权利人,鱼塘为供役地,菜地为需役地。

根据民法典第十五章的规定:(1)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可以就地役权的具体内容、地役权的行使目的、方法和限制等权利内容进行约定。(2)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3)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4)地役权人如果出现了违反合同滥用地役权的情形,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因此,张三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这些规定,与李四订立地役权合同,既满足李四的菜地用水需求,又不影响自己的水产养殖,实现双赢。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地役权 居住权 合同 张三 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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