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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互动⑫ | 你一定关心的居住权,听听委员怎么说

2020年10月24日 11:1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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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公开发布,居住权也C位出道。在委员读书群读典活动中,民法典首次提出的“居住权”制度必然成为了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甲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指出:“设立居住权的初衷在于完善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居住权的存在可以帮助弱势群体在遗嘱继承纠纷、赡养纠纷、离婚纠纷等案件中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至于流离失所。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存在将居住权界定为所有权、共同共有权、人役权的情形,另外还有法院不认可的居住权。本次民法典新增居住权的规定,有利于为司法裁判活动提供裁判依据;同时,也是国家从司法层面保障弱势群体住房权益的体现。对于解决父母、离婚夫妻、子女继承、长期照顾老人的保姆、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不享有所有权的单位工作人员、需要近亲属监护的精神病人等群体的居住问题具有良好的效果,通过设立居住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其最基本的生活问题。


乙委员


相比较于租赁权,居住权具有独特价值。租赁权作为债权、相对权,不足以有效制约所有人,难以起到稳定使用人的作用。而居住权作为物权,具有对世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特征,经登记公示,具有广泛的对抗力,有效地保障居住的稳定与安全。居住权的特征,使其具有租赁权所难以企及的优势。

多数确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特别是一方在离婚后无房屋居住,导致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居住权的设立,保证了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甚至双方可约定居住权的期限等内容。这样,既可保护离婚中处于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又可解决纠纷,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丙委员


由于居住权的期限往往较长,故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尤其是二手房买卖),买方除了要调查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司法查封之外,还需要调查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房屋存在居住权,其居住价值基本丧失,进而也影响其转让价值。我个人认为居住权的产生,对房屋交易产生了一定影响,这点是要在未来有一定预期的。

登记他人居住权的房子,能不能照常抵押?若先有登记居住权,再抵押房屋,是可行的。但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抵押人还不起银行贷款,此时银行在收回房子时,同样得考虑居住权人的权利,因此银行在面对此类房产时可能会谨慎为之。居住权的产生,对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设定抵押的路径产生了一定影响。


丁委员


在按揭房上设立居住权是否合理?比如,老人出资首付款为子女购买按揭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同时,子女为老人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后因子女未按时还贷,银行作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进行拍卖。但因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任何人买得拍卖的房屋均无法对抗老人享有的居住权。这种情况下,购房者的意愿大大降低,导致房屋很难拍卖成功,进而影响了银行作为债权人享有的利益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考虑不同人的利益,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未来,法律上也许会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以解决在按揭房上设立居住权后债权人与居住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戊委员


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最大的作用就是以登记进行公示,从而取得物权效力,以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未来,“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如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子女继承纠纷、离婚后居无定所等。


己委员


居住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加速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其制度优势也将在未来发展中逐步显现。随着居住权制度的实践,我国的居住权不仅仅能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更将在完善住房保障体制、实现“以房养老”模式、明确公房居住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比如,公租房未来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目前公租房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户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这些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居住权 房屋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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