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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法律短板 共同呵护未成年人 ——北京通州法院一级法官王宝荣谈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

2020年11月05日 11:04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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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监护人职责,呵护“留守儿童”;加强监管,防止沉迷网络;强化学校报告义务,向性侵和欺凌说“不”……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内容?在民事审判工作常见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有哪些类型?哪类案件占比较大?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2020年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获得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王宝荣。

完善法律全方位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

记者: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哪些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民法典是否存相关性,如何衔接?民法典中是否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

王宝荣:此次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大幅的修改和完善,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6个方面全方位地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

民法典作为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法律,也强调对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民法典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就给特殊权利保护与民法典适用留下一个接口。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对于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保护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主要有以下内容: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以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贯彻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完善了收养制度;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处理。

其中,胎儿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都是新增内容。

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抚养纠纷案件占比最大

记者:在民事审判工作常见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有哪些类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王宝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常见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类型主要有抚养纠纷(包含了抚养权纠纷和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涉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撤销监护权纠纷等。

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抚养纠纷的案件占比最大,约占到了80%~90%。主要原因是,如今,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认知呈现多元趋势,传统观念对人们的束缚逐渐减弱,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一些愿意生育子女但不结婚的情况有增多趋势。

民法典中对抚养权的规定分三种情况:离婚后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抚养问题。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此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征求年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规定得到了统一和明确。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案件中询问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对案件审理非常重要,甚至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对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进行询问也更有利于案件的审查与裁判,但必须照顾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质。

有这样一个案件:一个小女孩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女孩的父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提高抚养费标准。女孩父亲却称离婚后二人轮流、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不存在拖欠抚养费的问题,女孩和父亲感情很好。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我们要求孩子到庭接受询问。五年级的女孩乐观、善于表达,言语间对父母感情都很深厚,唯一感到委屈的是父亲最近交了个女朋友,因为一些小事父亲女朋友批评了孩子。当问到是否理解什么是抚养费,为什么会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时,孩子说:“妈妈说了,让爸爸多给钱就可以随便吃披萨、牛排,可以买好多新衣服。”为此,我们确认了双方共同抚养的事实,并根据孩子的现实需要确定了合理的抚养费的标准。

构建家庭、学校、社会、政府与司法相互支撑、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

记者: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相关的案件,难点在哪里?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王宝荣: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贯彻有局限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标准不仅存在于法官的内心确认,还需要一套完整的社会调查和观护机制的支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落实这一制度,从时间成本和资源配置上来讲是很困难的。

二是制裁手段有所缺失。一些当事人为了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有的案件是在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过程中,一方获得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但孩子却被对方带走、藏匿。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一方始终不露面,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都是其他同事或朋友的,发一张传票就换一个地址,每次都签收,但每次都不来参加庭审。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对方的抚养权利,也不能给未成年子女提供正常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基于这样的司法实践和困境,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但是,诉讼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却很难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

三是反复诉讼较多,当事人的诉累重。抚养权纠纷处理之后往往还会伴随着一系列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更有甚者,每隔几个月就来法院提起一次增加抚养费或者降低抚养费的纠纷。这样不仅当事人的诉累很重,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作为案件的审理者,我希望相关配套司法解释能够更多地根据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特点去完善诉讼程序、加强案件的技术支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政府与司法相互支撑、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

编辑:何方

关键词: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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