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资讯 法治时评 法治人物 法律速递 盈科说法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首页>法治>法眼观察

以强制报告避免下一个“虐童案”

2020年11月05日 11:05  |  作者:史洪举  |  来源: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今年5月,辽宁抚顺一名6岁女孩童童被其生母和男友残酷虐待。事件曝光后,小女孩完成了伤情鉴定,监护人也已经变成了亲生父亲。经鉴定,童童鉴伤报告中共有10项伤情,伤情鉴定结果有一处重伤及8处轻伤。体表烫伤为重伤二级,头部、胸部、骨盆等5处部位一级轻伤,其中胸部9根肋骨骨折。此外,左股骨、牙齿损伤等3处部位二级轻伤,右大腿扎入5厘米钢针3枚为轻微伤。而5月28日,在孩子被下病危通知后,其生母曾经威胁童童姥姥不准报警,并声称自己如果入狱,出狱后要找人进行报复。

从媒体披露的案情来看,被害小女孩的生母及其男友实施虐待的手段极其残酷狠毒,令人发指,不忍直视。更令人震惊的是,对小女孩实施残忍虐待的不是旁人,而是其亲生母亲。这不仅突破了“虎毒不食子”的普通常识,更留下了让人思考的议题:即如何才能有效避免儿童遭受虐待,特别是遭受父母等监护人的虐待?对此,笔者认为,必须不折不扣地推行强制报告制度,补上未成年人保护链条中薄弱的环节。

现实中,如果儿童在家庭以外遭遇侵害的,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往往可以最先发现并采取报警等手段予以救济。但是,本来是保护者的监护人一旦成为侵害者,被害儿童可能长时间处于暗无天日的生存环境之中。这起虐童案就是最好的例证。梳理类似报告也可得知,像保姆、老师虐待儿童的,容易被家长及时发现。而家长虐待儿童的,由于场所隐蔽,行为隐秘,不易被发现,并由此导致儿童被虐待致残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

而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无疑有利于避免这一现象。所谓强制报告,主要指凡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各类组织和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均应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强制报告”首先出现在2014年最高法院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

根据强制报告的有关规定,凡是发现未成年人处于或疑似处于危险境地,发现者都应及时报告,而非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地漠视不管。这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现实背景,能够最大限度地让未成年人尽早脱离困境。如前所述,对于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救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遭遇侵害后,如果没有外力的强制干预和及时报告,其很难被解救。外界的干预和报告越晚,被害人遭遇侵害的时间越长,伤害越深刻,后继康复越困难,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越难,对作恶者的惩戒越无力。

这决定着强制报告不能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空文,必须被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被毫无条件地执行。而且还应解决不敢报告、不愿报告问题,压缩“私了”和隐瞒空间。据报道,在一些监护人虐待儿童事件中,绝大多数都是他人发现后予以报警,被害儿童方得到救助。惟有以实实在在的责任倒逼,切实有效的激励鼓励调动全社会力量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现象后立即报告。进而形成“无死角”,有力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让未成年人健康无忧成长。

编辑:何方

关键词:未成年人 虐童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