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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月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合宪合法合理

2020年11月12日 15:41  |  来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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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香港11月11日电 (记者 王嘉程)香港特区政府11日宣布,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在原定于今年9月举行的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间,被裁定提名无效的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及梁继昌4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当日下午见记者时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合宪、合法、合理,是必要的,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的相关规定。

11月11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中)联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左)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右)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的决定会见传媒。林郑月娥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合宪合法合理,可确保延任立法会议员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要求。<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张炜 摄

11月11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中)联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左)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右)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的决定会见传媒。中新社记者 张炜 摄

林郑月娥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有权解释及监督基本法的实施,有权对宪制性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特区政府鉴于新冠肺炎疫情押后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一年,为了解决立法机关空缺,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11日表决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解决因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而令立法机关出现空缺的问题。她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11日的决定处理的是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的问题,并无触及第六届立法会议员的去留。

11月11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联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的决定会见传媒。<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张炜 摄

11月11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联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的决定会见传媒。中新社记者 张炜 摄

她指出,有关议员报名参选立法会换届选举,选举主任依法认定有关人士不可能真诚拥护基本法,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职责,因此裁定提名无效,特区政府早前已经认同及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她说,一个不符合参选要求的人,自然不符合议员要求;如果容许不合资格人士出任议员,明显偏离基本法第104条。

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林郑月娥还表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通过对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后,特区政府一直积极研究如何修订本地法例,包括订明具体宣誓形式、监誓人的安排以及违反誓言的处理机制和后果等。特区政府会尽快完成研究和法案草拟工作,希望尽早提交条例草案给立法会审议,以落实基本法第104条和相关解释的宪制责任。(完)


编辑:崔姝音

关键词:立法 决定 议员 林郑 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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