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资讯 法治时评 法治人物 法律速递 盈科说法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首页>法治>法治时评

最大程度地发挥监护制度的保护功能

2020年11月24日 09:46  |  作者:李正国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曾播出一期节目《谁把老人推下楼?》。案情是说一位八旬老人在养老院坠楼身亡,因老人坠楼责任承担问题,老人的子女和事发养老院产生了诉讼。老人子女说是养老院未尽到看护责任而致老人坠楼身亡,需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养老院则声称是老人子女违背老人意愿卖掉了老人的住房,强行将老人送到养老院,老人因不愿意待在养老院,自行攀爬窗户从二楼坠落身亡,养老院对老人坠楼身亡不承担法律责任。该节目从习俗、道德、法律等层面对我国养老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进一步提出成年监护制度这个法律问题。

监护制度作为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起源于古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我国现行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总则实施之前,监护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条文中。民法典通过“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对前述规定进行了扬弃,创新性地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辅助,国家监护为保障的多层次监护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监护制度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功能。

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典之前的民法通则在关于监护的数个条文中明确规定,被监护人的范围仅限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未将一些失去独立判断能力的高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等列入其中。民法典沿用了民法总则依据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划分的做法,将“精神病人”调整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使被监护人范围扩大,既包含了原来的精神病人,也将有智力障碍的人、植物人、阿尔茨海默病人、空巢老人等所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全部纳入进来,适应了社会现实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除了增加被监护人的范围,民法典还增加了监护人的范围。具体而言,增设了与被监护人并不存在近亲属或者旁系血缘关系的其他主体担任监护人的制度安排,这些内容体现在民法典第27条和28条,均在监护人顺序的最后规定了“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个人和组织,这有利于改变以前监护人选择面不宽的情况,尤其是规定了监护人的顺序,特别符合我国国情需要。

以未成年人为例,现在农村普遍存在的留守儿童问题,这些孩子往往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看护。没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时,由成年兄、姐照顾的情形也较普遍。但当没有前述人员时,孩子的监护问题就成为了一个社会隐患。在民法典里则明确,经过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担当孩子监护的重任,这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被监护人的人文关怀,也有利于解决孩子监护缺失的现实问题。

此外,民法典在取消了所在单位监护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临时监护人,强调了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因为从现实情况来看,精神病人所在的单位一般是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或即使单位担任了监护人也达不到预期效果,故而民法典直接删除了民法通则中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作为监护人的有关规定。在前述制度调整的情形下,民法典第32条规定了政府部门的“优先”和“兜底”的位置——“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民政部门的监护制度同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的监护制度处在平行或者任意选择的位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时候,“也可以”担任监护人,而民政部门则没有条件限制。这样,通过加大民政部门的责任,解决了现实中单位监护不利的问题,也同样体现了国家担当,使得包括监护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完善了突发状况下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制度

2020年春节,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各级政府随即采取了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方式来阻断疫情的蔓延。然而,这种隔离治疗的救治措施也导致了许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相隔离,导致监护人无法尽到监护职责。如2020年1月29日,湖北省红安县华家河镇鄢家村鄢某文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鄢某(鄢某文的大儿子,脑瘫患者,17岁)的监护问题;上海一个刚满10岁的孩子与两位成年家属从湖北来上海旅游,结果两名家属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这个孩子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的监护问题。除了前述案例外,在新冠肺炎疫情等特殊情形下,还有许多需要被监护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种种原因处于监护缺位状态。

对此,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民法典的这一新增规定,能有效避免当父母或监护人因突发情况,孩子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照料的情况,从而完善了对他们的保护。

进一步完善了撤销监护人制度

近年来,屡屡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现象。6岁女童遭母亲及其男友虐待,导致胳膊落下残疾;7岁男童被生父用烟头烫伤,切除部分手指;4岁女童遭继母虐打至重伤昏迷……见诸媒体的报道案例令人心痛。这些案件中的监护人毋庸置疑已不再适合担任监护人,针对此类失格的监护人,民法典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现行民法通则中的撤销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根据这条规定,在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有关个人和组织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以便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可以提请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如果前述有关个人、组织相互推诿,均不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时,由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这种细化规定,提高了规则的可操作性,使得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更加完善。

总之,民法典科学地完善了我国监护体系,创新性地构建了监护制度,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保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国家的人文关怀与担当。当然,也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如成年监护中,监护人的报酬、监督约束监护人的监护行为等尚需规范。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编辑:何方

关键词:监护人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