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资讯 法治时评 法治人物 法律速递 盈科说法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首页>法治>法眼观察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2020年12月08日 09:07  |  作者:吴京徽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现代社会,不少青年男女在结婚前后会采用书面方式签订“忠诚协议”,因违反此类“忠诚协议”而起诉要求赔偿的案件频频发生,引发很大争论。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持否定态度,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观点,但部分法院也曾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

关于“忠诚协议”效力的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协议双方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也有观点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意在提倡而非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还有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因为“忠诚协议”要获得法院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举证程序,法院必然面临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和一系列社会负面影响。另外,“忠诚协议”更多可能是情绪化的产物。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宜一概否定“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其中的“出轨赔偿”“出轨净身出户”等条款,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认可其效力并不存在明显障碍,但一方以“忠诚协议”为依据请求赔偿的,应当以出轨导致离婚为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而对于“忠诚协议”中的“天价”赔偿条款将明显导致一方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适当调整,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对财产作出处置。

另外,笔者认为,虽然青年男女通常会在情绪化的情况下签署“忠诚协议”,但并不意味着情绪化的承诺就不需要履行,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明白承诺的意义并尊重婚姻。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何方

关键词:夫妻 忠诚协议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