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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试点社区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

原始基金数额不低于400万元

2021年01月05日 14:57  |  作者:郭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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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四川省民政厅发布《关于开展社区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简称《通知》)。作为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一项改革,在坚持“谁审批、谁登记、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下,民政厅决定在成都市开展社区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试点。试点期限为3年。

社区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社区困难救助、慈善帮扶、环境营造、发展治理、养老托幼、文化娱乐等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其宗旨为“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基层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其业务范围应聚焦到“发展社区公益事业、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解决社区问题、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发展”等领域。

试点期间,成都市登记的社区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为成都市民政局。社区基金会的原始基金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数额不低于400万元,且为到账货币资金。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规定,社区基金会不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自登记之日起即为慈善组织,其公开募捐资格需登记满2年后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申请。

在防控和管理方面,《通知》在防范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安全风险方面有详细规定,要求加强对社区基金会的“全周期”管理。

其中,《通知》强调社区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要指导社区基金会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和事业,并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此外,社区基金会可依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适度设立专项基金,但要加强监管,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社区基金会不能面向公众开展公开募捐。对于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区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据《通知》,社区基金会可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但是在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社区基金会应注重提升透明度,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社区基金会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等;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还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四川省民政厅表示,将全程跟踪,评估试点效果,并将试点评估情况作为是否继续开展试点的重要依据,“若出现重大风险隐患苗头,将及时终止试点工作。”

编辑:王慧文

关键词:社区 登记 试点 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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