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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说丨如何认定侵犯生命权案件?

2021年01月17日 10:1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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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基本案情:

某日,张x焕驾驶摩托车与张x来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张x焕乘张x来昏迷之机驾车逃逸。事发当时,朱xx驾车经过,发现张x焕逃逸即驾车追赶。追赶过程中,朱xx多次电话报警。张x焕下车持刀继续逃跑,朱xx持木凳和木棍继续追赶。后张x焕声称要撞车自杀,朱xx和路政人员对其进行劝阻。为逃避追赶,张x焕故意走向两铁轨中间,朱xx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x焕死亡结果的发生。张x焕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朱x彪对张x焕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事实,认定朱xx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法驳回了张x焕亲属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生命权纠纷,判断朱xx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需要认定三个方面的事实。

1、 朱振彪行为是否构成对张x焕生命权的侵犯?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张x焕驾车逃离。朱xx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x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违法。同时,张x焕肇事逃逸行为违法,朱xx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2、 朱xx对张x焕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

朱xx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张x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追赶过程中,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x焕持刀声称自杀时,朱xx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在张x焕声称撞车自杀时,朱xx和路政人员对其进行劝阻并提醒。因事发突然,张x来又处于昏迷状态,朱xx未能准确判断张x来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传递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

3、 朱xx的行为与张x焕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张x焕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后,朱xx及时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但仍未能阻止张x焕死亡结果的发生,该结果与朱xx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十一期间,李x携亲属回国,王x邀请李x当晚吃饭,并同时邀请张x等人作陪。席间,李x在朋友劝说下喝了大量的白酒,导致醉酒。李x朋友们试图将其送到市内某酒店休息,但该酒店以“醉酒之人不能单独住店”为由拒绝。因此,电话找来了李x的另一位朋友刘x,并搀扶李x到车内休息后离开。第二天刘x发现李x在车内死亡,遂报警。李x家人将王某等四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应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判决刘x承担10%责任,王x等人承担5%责任。

法律评析:

1、 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本案为共同饮酒致人死亡案例,主要涉及2个法律问题。

(1)刘x等人行为构成对李x生命权的侵犯。李x死亡,既与刘x未能及时发现其神志不清、没有尽到应有的照顾义务,也与王x等人劝说李x喝下大量白酒有关,这些行为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李x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李x死亡的主要责任在自己,刘x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李x醉酒后,刘x是基于朋友关系的帮忙、照顾者;王x等人也通过安排住宿、找人接送的方法对其进行了安排。但李x的死亡,主要原因不是饮酒和疏于照顾。李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应该意识到饮酒可能会造成的身体伤害及酒后无人照顾的可能性,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因此,李x应对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刘x、王x等人仅负次要责任。

2、 共同饮酒应注意的事项

本案对于共同饮酒人有非常重要的提醒作用。根据已经发生的类似纠纷,共同饮酒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形,提醒大家注意:

(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如果不知道对方身体状况,劝说朋友少量饮酒即诱发疾病,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劝朋友大量饮酒,无论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明知”时责任更大。

(2)强迫性劝酒。强迫性劝酒属于有过错行为,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是相应的。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阻止。法律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最好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张x x焕 朱x 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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