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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互动㉕丨如何理解民法典对生命权的规定?

2021年01月17日 10:20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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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内容,是我国首次以积极确权方式对生命权做出了完整规定。围绕生命权的相关内容,委员们展开了热烈讨论。


甲委员


生命权历来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人权。但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生命权被看作防御性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在生命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才能行使这种权利;并且,过去也一直认为,对生命权的保护应该仅限于对生命本身。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生命权保护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的进步,许多国家立法不仅极为重视保护作为第一人权的生命权,而且扩展了生命权的内涵,将只保护生命权本身拓展到也注重对生命尊严的维护。


乙委员


的确如此。我看到,世界上关于生命权的立法,将维护生命尊严的含义确定为三层:一是维护生命存续的质量,使人活得体面而且有尊严。二是维护生命终结的尊严,就是说,生命的享有并不意味着必须痛苦的活着,人不仅要活得有尊严,也要死得有尊严。三是维护生命的过程,一个人从出生到年幼、成年、衰老、离世,每一个阶段都应该体现尊严的价值,并且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丙委员


民法典第1002条将生命权的内容概括为“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就是体现了生命权立法的现代理念。不仅注重维护生命安全,而且注重维护生命尊严。


丁委员


从生命安全的角度看,生存利益当然是人的最根本需求。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吗?


戊委员


有的,我国关于保护生存利益的规定体现在多种法律之中。比如,宪法第45条赋予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暗含了对公民生存利益的认可。过去,我国民法中虽未明确认可自然人的生存利益,但保护生存利益的规定并不少。如继承法第14条明确遗产分割时,要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商品房买卖价款的消费者,就是基于消费者的生存利益优先于承包人利益的考虑。


已委员


除此之外,民法对自然人生存利益的保障也还散见于其他规范中,如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都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基本生存需要进行了规定;破产法第113条将职工的工资、社保金、医疗费和补偿金等债权置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首位,也是为了保护职工的生存利益。


庚委员


虽然我国已经从自然人、继承人、消费者、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职工等多方面、多角度来保护生存利益,基本形成了对自然人生命安全的保障体系。但这些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并且缺乏体系性,作用发挥有限。民法典在总结过去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积极确权方式明确自然人的维护生命安全权,是更高层次的保护,更有利于全面地保障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辛委员


民法典在规定生命安全的同时,对生命尊严也予以高度重视,首次将生命尊严与生命安全并列,这种转变是基于何种背景,又有什么作用呢?


壬委员


有人说,21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世纪,现代民法必须以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的人文关怀价值为基本理念,并以维护人格尊严为其重要目的,其中,维护生命尊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民法典对此做了非常多的考虑。比如,第1011条规定了禁止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第1006条对人体捐献作出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禁止强迫、欺骗、利诱捐献。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这些规定,都是维护生命尊严的具体规定。


癸委员


大家的讨论,使我体会到,民法典对生命权的规定,既彰显了现代人格权保护的理念,从传统的消极防御权能到兼具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的时代变化;也积极回应了民法典对现实挑战和社会关切,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实践性。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生命 规定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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