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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法丨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新型人格利益的保护

2021年01月17日 10:2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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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目的,是为了落实十九大关于强化人格权保护的精神,维护人格尊严。在我国,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的前提下,还要求过上更加体面、更有尊严的生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必须要将宪法的规定加以落实,以全面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方式,维护人格尊严。这表明,人格权与人权有密切联系。

但是,人格权与人权并非完全相同。从性质上看,人格权是由民法所赋予的主观权利,主体是个人或者法人;人权是由宪法、国际人权公约等文件所规定的,其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从内容上看,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是非财产性权利;而人权既包括非财产性权利,也包括财产性、经济性权利,还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等等。因此,并非所有的人权都是人格权,而所有的人格权都属于人权。

在民法典中,与物权、合同等财产性权利规则关注的是人的“所有”不同,人格权规则关注的是人的“存在”。人格权所包含的人之所以成为人和与人不可分离的全部必备要素——如人格尊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隐私保护等等,都是宪法所保护的人权——核心是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人格权从一开始产生就与宪法上的人权具有密切联系。人权的民事化在二次世界大战后也呈现为世界趋势:人格权的很多内容是对宪法人权规范的具体实施。如:宪法规定了生命权,民法人格权中规定,侵犯生命权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将宪法规范具体化为法官可以适用的裁判规则,以实现对人权的更好保护。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虽然对人格权保护越来越重视,但一直没有对人格权作出单独规定。中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尤其是针对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权利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方案、中国经验,对于落实“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让全体人民在民法典慈母般的关怀下生活更加幸福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益的保护十分全面、周延,尤其是适应互联网、高科技发展的需要,增加了新型人格利益的保护规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凸显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优越地位。生命权除了包括生命安全外,还包括了生命尊严。健康权的范围也已经从狭义上的身体健康或生理健康而发展为既包括生理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

二是将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纳入保护范围,扩张了姓名权、名称权的保护范围。

三是针对计算机、人工智能算法和语音识别技术的发展,把声音视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

四是针对人工智能发展之后,出现的AI换脸技术,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确立了禁止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规则。

五是首次规定私人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的规则,并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对侵害私生活安宁的各种典型方式作出了规定。明确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安宁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并明文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同时明文规定预防和禁止性骚扰,等等。

六是将个人信息规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尤其是增加了身份识别信息、行踪信息、健康信息等,扩展了互联网、高科技时代个人信息的内涵。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人格权 保护 人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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