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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竞争 如何避免踩“雷”

2021年01月22日 10:36  |  作者: 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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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下半场的开启,在激烈、残酷的市场竞争之下,企业之间进行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更加复杂和隐蔽,且层出不穷,企业在竞争领域的合规建设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重要。近日,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互联网时代企业合规竞争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国内知名法学专家、业界专家围绕“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风险及企业合规竞争体系的建立”这一议题展开了探讨,借此引导企业合规竞争,帮助企业避开不正当竞争的“雷区”。

企业合规竞争避免踩“雷”

被称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的“3Q大战”至今让人记忆犹新,始于2010年奇虎360与腾讯之间持续4年之久的“战争”的影响是深远的。然而,从那时起,类似事件仍在持续上演。

2016年,千聊和荔枝微课先后进入在线教育市场,属于竞品。据荔枝微课方所述,千聊创始人薛某、股东廖某用匿名账户参与投放淫秽内容,并且在淘宝网店购买投诉服务,定向投诉荔枝微课。2017年4月,摩拜与ofo高管的互相攻击事件;2017年8月,小猿搜课与作业帮竞争之“涉黄事件”;2019年,TCL公司恶意诋毁海信公司激光电视被判赔案件;2019年7月,社交平台Uki被Soul前员工恶意举报案;2019年8月,百度前员工张贴抖音大字报事件;2019年10月,厨具网红康巴赫与苏泊尔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企业不正当竞争的事件接连发生。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个永恒的话题。”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称,近日,Soul前员工因伪造信息被法院判决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大字报”事件中,百度前员工伪造信息者也于近日被刑事立案调查。“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事件中出现员工不合规行为的公司都是成熟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这也给处于暴发式增长的各行业、各企业、各巨头敲响了警钟。”

当前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而可能引发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风险。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梁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商业秘密、商业诋毁及侵权企业或个人名誉权等民事风险,严重者还可能触犯损害商誉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和商业贿赂相关罪名等刑事风险。李梁认为,建立合规制度要形成全面的调查机制,立法上应对企业的合规机制予以回应。

“谈到合规,但这个‘规’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还不很健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表示,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走在了立法和行政监管的前面, “除了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现在大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都是私下调解解决的,具体的处理结果我们看不到。”肖建华认为,树立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规”,需要更多的来自法院和行政部门的指引性判例。

企业竞争合规机制建设要动态变化

如何帮助企业预防竞争违法行为,建立企业(尤其是规模型企业)动态竞争合规机制?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刘文杰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根子上来说就是侵权法的特别法,其调整的主要是发生在市场竞争领域中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社会变化及技术变化会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行为,所以要求立法机关或执法、司法机关监管时也要不断适应变化,从而调整手段。相应地,企业的竞争合规建设也应该是一个动态过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裴炜表示,现在企业讲竞争合规时,不仅包括国内法律,还常常涉及一些涉外类型的合规。因此,应对以“切割”为重点,明确责任、帮助企业建立合规竞争机制,从细节上去降低企业的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在进行合规设计时要首先思考合规机制为谁设计,怎么能够让它有一定的实质性效果,最终能够促进市场经营活动向良性方向发展。

企业竞争性部门也要规避法律风险

近年来,许多大型企业针对竞争对手设立竞争性部门,被称为“打X办”“打X指挥部”等的新闻引发媒体关注。

企业成立竞争性部门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要看该部门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突破了法律的边界。但类似部门确实也是法律风险高发点之一,特别需要提醒企业的法务部门应予以特别关注。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企业间的摩擦和冲突是常见且不可避免的。竞争性部门成立的目的,如果是抑制对方企业的不正当行为,或者对对方企业可能产生的危害行为进行预防或者研究是没有问题的。”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称,只有在这些机构做出了违法行为时才会产生法律风险。

针对竞争对手,企业可以通过价格优惠、提高服务水平等来竞争,但是不能用商业贿赂谋求竞争优势,更不能通过虚构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然后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在舆论领域对其进行诋毁,“这些都是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张鹏说。

他同时认为,媒体或业内戏称这些机构为“打X办”“打X指挥部”等,也属于正常和中性的舆论监督和评论,而非诋毁。裴炜也认为,成立专门的竞争部门本身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如果该部门长期是一个类型的竞争行为,这个行为变成一个部门惯性行为,那么一旦触发法律风险时,也会影响对部门性质的认定。

北京师范大学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表示,竞争性部门本身确实比较敏感,由于工作性质问题,其接到的任务往往就是要把竞争对手的气势打下去,具体行为很容易擦枪走火,因此更需要重视对风险的控制。

此外,关于合规竞争中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先良认为,如果合规体系的实际运行效果不利于消费者,比如隐私政策没人看得懂,但只要摆在那里企业就免责了,这就有很大问题,“企业在建设合规机制或者合规设置时,要考虑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保护效果,才能最终促进市场经营活动向良性方向发展。”

编辑:何方

关键词:企业 合规 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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