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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障碍立法保障“共同福利”

2021年01月26日 09:58  |  作者:顾磊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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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为多座过街天桥加装的“无障碍电梯”被市民吐槽为“障碍电梯”,近期,广东省广州市多方代表现场调研,相关部门倾听意见后,正在完成设备的改造升级。

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关系到行动不便者出行的便利和安全,其所引发的新闻热点也经常见诸媒体。去年7月,截瘫之家创始人文军因无障碍设施被私家车阻塞导致意外跌落身亡。近期亦有媒体报道深圳市无障碍坡道坡度过高导致残疾人乘坐轮椅发生事故。

“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无障碍环境建设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盲人协会主席李庆忠与全国政协委员、奥克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朱建民提交了建议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的提案,并表示:“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已经具备理论实践推广应用的基础条件。”

云南省麻栗坡县,农村残疾人吴恒科家庭无障碍改造后,他可以用轮椅通行。本报记者 顾磊 摄

云南省麻栗坡县,农村残疾人吴恒科家庭无障碍改造后,他可以用轮椅通行。本报记者 顾磊 摄

明确各方责权利

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应重点解决哪些问题?律师周芃芃在谈及文军事件引发的诉讼时指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于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比如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就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等的认定虽有较大争议,但周芃芃指出,2016年2月6日国务院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对“公共场所”作了列举。文军案件的判决书中,体现了管理方承担的相应责任。

综合来看,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立法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便是明确界定相关方的责权利。李庆忠说:“通过立法可明确有关业务的主管部门职能,强化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责任,规定无障碍环境服务的相关行业和单位法律的约束责任,确保法律条文有效实施。”

推动无障碍公益诉讼发展

记者观察到,中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事业,近年来有很大进展。截至2019年,全国所有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都开展了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工作。此外,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标准进一步完善。全国共出台了537个省、地市、县级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法规、政府令和规范性文件;1737个地市、县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

然而,问题依然存在。李庆忠在提案中指出:“全社会无障碍意识和融入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老旧设施改造、依法管理维护使用有待进一步加强,通用设计规范标准实施、产品技术研发应用、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居家环境改造等诸多迫切问题都需要加大力度解决。”

在检察机关组织的座谈会上,李庆忠、全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智库负责人均提出通过公益诉讼加强法律监督。目前,无障碍公益诉讼在浙江已得到全面推广。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及《检察日报》透露,在最高检指导下,无障碍公益诉讼已经由杭州市推广到浙江全省。2020年,浙江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78件,制发检察建议169份,有力地推动了公共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此外,在广东,2020年4月立案的广州市南沙区部分盲道被占用案件,成为广东省首个维护特殊群体公共利益的新领域探索案件。

这些尝试和探索意味着,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在支持无障碍公益诉讼方面,也将大有文章可做。

无障碍适用于所有人

周芃芃也提出了“障碍是一种社会构建”的观点,她认为残障人士应该被法律保护,不应承担更多的责任。然而,当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滞后是亟待突破的难题。

2019年的海峡论坛上,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市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几个方面中,就有“无障碍是社会的‘共同福利’”“摒弃无障碍环境建设‘高成本观念’,从长远来看,无障碍建设社会效益无可估量”等内容。即便如此,无障碍环境建设仍然存在诸多现实难题。

台湾声晖联合会负责人江以文认为,无障碍建设的未来面貌将有三大趋势:一是从专用走向通用,无障碍设施不仅仅是残障人士的专项福利,还将是包括老、妇、幼群体中行动不便者在内的所有人的共同福利;二是从日常走向旅游,残障人士不仅可以居家,还可以外出旅游;三是从行动无障碍走向信息无障碍,残障人士与健全人一样可以获得充分的资讯。

因而,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既应适用于残障人士等行动不便群体,也应适用于所有人,它保障的是“共同福利”。 

编辑:王慧文

关键词:无障碍 环境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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