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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天津市委会提案建议:

规范分散式长租公寓经营

2021年01月26日 13:29 | 作者:张原 李宁馨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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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天津1月25日电(记者张原 李宁馨)天津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上,民建天津市委会关于规范分散式长租公寓经营的提案引起广泛关注。

分散式长租公寓是指经营企业统一收集分散的存量住房进行统一装修、改造、升级,并提供多样化公共空间配置和标准化物业服务,且租期在数月或者一年以上的公寓。民建市委会调研发现,长租公寓市场存在“恶意涨租”、“租金贷”、“租赁机构爆仓跑路”、人身安全等诸多问题。

“长租公寓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有关部门要规范其发展。”民建天津市委会针对长租公寓经营企业发展初期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要尽快出台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相关办法。借鉴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做法,从租购同权(教育、社保等公共服务)租约期限、租金上涨幅度等方面予以规范,保障出租方、承租方以及相关机构的权益,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解决租购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民建市委会认为,要搭建全国性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由住建部牵头,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合,搭建平台,利用已有房源真实信息,对外发布租赁住房信息,统一规范住房租赁合同(长租公寓企业只可对部分差别化服务进行修改,且租赁合同文本需到当地住建部门备案,杜绝租赁合同中有租金贷等隐形和霸王条款),长租公寓经营企业和承租方实现平台备案等。同时,各地房屋管理部门要强化地方组织机构建设,充实管理队伍,规范地方住房租赁市场。

提高长租公寓经营企业准入门槛是有效措施之一。为提高相应长租公寓经营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民建市委会建议参照银行业行政许可的做法,对其流动性资金比例做强制性要求,或者提高自有资金(实缴资本)。并确立实施资金托管制度,强化对“租金贷”信贷资金和提前收取租金(按年收取承租方、按季支付出租方形成的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防止企业过度扩张产生危及出租房和承租方权益,参考借鉴资产证券化发行中广泛采用的“托管”制度,引入信托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强制要求长租公寓运营企业将提前预收的资金存到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委托和管理。同时加强对长租公寓运营企业资金的用途监管,保证资金账目清楚、专款专用。

“租金贷”实质为一种金融创新,可实现多方共赢,也可解决长租公寓经营企业初期投入较多资金的问题。但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租金贷监管。提案提出,为促进该金融产品有序发展,银保监部门对开展住房租赁贷款业务、证券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要进行有效监管,对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的“租金贷”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在市场秩序、租赁关系、监管体系、投诉渠道、惩罚机制等方面形成强制约束型的制度安排。他们还建议成立长租公寓经营企业协会,搭建经营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桥梁,发挥协会的积极作用,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如装修安全最低标准、人均最低居住标准、具体业务规范等。同时实现对部分长租公寓经营企业“高收低出”等不正常市场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警,杜绝出现不正当竞争。

编辑:王亦凡

关键词:公寓 长租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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