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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教师应享受同级国民教育教师待遇

2021年01月27日 10:51  |  作者:徐志伟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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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教育事业作为以全国党政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的继续教育事业,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校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把党校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党的建设全局中去认识、去把握”。

早在2000年6月,中央发布的《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就明文规定:“党校教师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国民教育部门教师的有关待遇”。但对照教师法及相关政策法规,20年过去了,党校教师享受同级国民教育教师待遇的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资格认定难。提高党校教师待遇首先需要解决党校教师的资格认定问题。党校是党领导的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教师大多具有研究生学历,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咨询工作,对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条件的党校教师完全可以也应该取得教师资格证。但《教师资格条例》颁布已经20多年,尚未有部门开展党校教师资格认定。现在党校在编在岗教师中,除了有些从高校、中学等交流过来的拥有教师资格证外,党校绝大多数教师都没有教师资格证。

同级国民教育教师待遇未享受。所谓教师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教师法第 25 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第29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但由于认识上或者党校内部教职工身份多元的复杂性的原因,个别地方或许还有财力上困难的原因,这些同等待遇一些地方一些党校的教师还未能享受。

职业、政治等待遇认同难。比如职称问题,当下许多地方县级党校教师还未能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定,有的省份虽已发文县级党校教师可评聘正高级职称,但由于没有正高岗位指标,县级党校教师副高级职称到顶情况短期内难以突破。再如荣誉问题,教师奖励是按照教师的工作成绩、贡献大小而给予的激励,这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教师法对教师的奖励分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作出了奖励规定。目前,对党校教师的奖励仅停留在学校这个层次,更高层次的奖励几乎与党校教师无缘。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指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纳入各级人才政策支持范畴,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级国民教育教师有关的各种待遇。”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党校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党校教师的关心关爱。为深入贯彻《条例》精神,积极回应党校教师的期盼,为此建议:

一是组织部门、教育部门协商确定党校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并尽快开展资格认定。二是地方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落实党校教师享受同级国民教育教师有关的各种待遇,让党校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三是探索建立既区别于公务员又不同于普通事业单位的党校教师管理体系,增强党校教师岗位吸引力。四是完善党校教师奖励办法,建立层次分明的奖励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研和决策咨询,提升教研水平。(作者系浙江省绍兴市委党校副校长)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教师 党校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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