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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说丨谣言止于名誉权诉讼

2021年02月08日 15:2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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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日,《中国经营报》在其纸媒及电子报和官网上刊登一篇题为《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的报道。文章开篇即称“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随即以一位周先生的“假货爆料”为新闻由头,称其为“考拉假货的当事人”,再铺陈开来,指称“网易考拉海购”销售假货,并称“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

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行为保全听证前,新浪互联公司自行删除了在新浪网站上更名转载的两篇文章,网易雷火公司在听证后撤回了对新浪互联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新闻报道从题目、开篇、由头及主线勾勒了一起“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的新闻事件。但是通观全文,却并未报道得出“考拉假货”这一定性的明确依据。中经报社则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明是假货的充分证据。

在此情况下,涉案文章所报道的前述事实可能构成失实,如继续传播可能对网易雷火公司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严重损害后果。裁定中经报社立即停止在《中国经营报》电子报和网站上传播涉案文章。该裁定作出后,中经报社不服,提出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裁定,法院复议后认为中经报社的各项复议理由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中经报社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其后经网易雷火公司申请,中经报在法院监督下执行了该禁令要求。判决认定中经报社与新浪互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二被告向网易雷火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中经报社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含合理支出),新浪互联公司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含合理支出)。二被告上诉后,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条】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1028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论焦点在于新闻真实的尺度在哪儿?《中国经营报》认为的“阶段性报道”“一些质疑”属于严重失实吗?能否以其“有闻必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律分析】

中经报社将一起尚未证实的单一用户投诉事实,通过夸大、捏造、曲解的方式报道为一起耸人听闻的网易考拉再次出现售假重大事件的新闻事件,该报道构成了对基本事实主要内容的严重背离,违背了新闻真实的原则。且其记者及编辑在采访、撰写、编辑等过程中存在主观恶意,造成网易雷火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已经构成了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新浪互联公司的转载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并造成了不实报道的扩大传播,构成了对网易雷火公司名誉权的侵犯,鉴于新浪互联公司行为属于扩大侵害的转载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是新民诉法修订后北京地区首例在名誉权案件中适用诉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典型案件。此前,诉讼禁令申请主要运用于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诉讼法》(2012修订)规定行为保全之后,本案首次将相关规定适用于司法实践。由于目前我国的诉讼禁令制度在程序设置上并没有形成从禁令提出到禁令执行的制度闭环,在实体判断上没有规定可操作的审查标准,这给涉网络名誉权案件适用诉讼禁令制度带来了具体操作层面的困难。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程序适用条件的实体审查上,确立了平衡申请人名誉利益与新闻传播利益、公众知情及舆论监督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标准,在程序操作上完成了从程序启动到复议程序再到禁令执行的全流程实践,为涉网络名誉权案件领域适用诉中禁令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名誉权 网易 中经 诉讼 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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