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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说丨彩礼能否讨回、忠诚协议有效吗?

2021年02月28日 15:3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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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给付彩礼后不结婚,彩礼可以索回吗?

基本案情:

被告朱某因与原告订立婚约收受原告黄某、刘某彩礼现金12400元、电动车一辆及烟、酒、糖、果等物品,后原告刘某提出与被告朱某退婚,导致双方婚约解除。原告要求返还彩礼被告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订立或解除婚约,依照自愿原则。因缔结婚约而送给对方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停止生效,受赠方即有返还受憎物的义务。本案中,因原告刘某提出与被告朱某退婚,导致婚约解除,原告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返还现金124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电动车一辆及烟、酒、糖、果等物品的诉求,法院认为上述物品属于一般赠与,且原告对婚约的解除有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

中国的农村包括一些城市都有结婚给付彩礼的习俗,这些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所以彩礼一般被认为是有条件的给付。对于双方是否最终结婚取决于双方的自愿,如果双方结婚了,彩礼的给付也实现了目的。但是,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给付的彩礼是否可以索回,则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即按照赠与的钱款和物品分别对待作出判决,就是从赠与的性质以及考虑未能缔结婚姻的原因等因素考虑作出的部分支持的判决。

案例2: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基本案情:

曾某与贾某某是再婚夫妻,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签署“忠诚协议”一年后,贾某某发现曾某有出轨行为。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贾某某同意离婚,但以曾某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赔偿金3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与贾某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忠诚协议书”有效,且贾某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曾某的出轨行为,可以认定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对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书”,由于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认可。故法院判决曾某支付贾某某30万元赔偿金,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达成和解,曾某赔偿贾某某25万元,并且当场一次性付清。

法律评析:

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应该说“忠诚协议”是让这条规定变成了夫妻双方的自愿约定,这种约定并不违法,在自愿约定的情况下,对双方都是一种约束。既然是自愿签订的协议,就应该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是,忠诚协议实质上还是属于情感、道德范畴的,双方签订后如果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违约一方愿意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赔偿,为自己的不忠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这也并不违法。然而,如果违约一方不愿意履行忠诚协议的约定后果,以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也不会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上海高院和江苏高院的相关规定中,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均倾向于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然,如果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忠诚协议的约定,法律也不予干涉,履行的结果还是会被认可的。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协议 彩礼 忠诚 双方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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