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要论 协商 统战 党派 委员讲堂 理论 人事 社会 法治 视频 文化

首页>专题>双向发力的天津实践>住津全国政协委员风采

丁梅委员:破解预付费模式下消费者维权难

2021年03月08日 20:06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 张原 实习记者魏天权)“近年来,预付费模式越来越普遍地存在于众多服务行业和领域,激发了市场活力,给经营和消费双方带来了便利,但此类模式下产生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一旦出现因经营者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关门停业、人去楼空,消费者维权难度大,波及全国的优胜教育事件正是此类问题的一个缩影。”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天津市委会副主委丁梅呼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合同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对预付费市场的监管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缺乏关于发卡主体和发卡行为的针对性规范,对违规行为没有明确的强制措施和罚则,对规范预付费模式缺乏约束力,在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的审判实践中也难以适用。”丁梅在调研中发现,在引导消费时,商家多做口头承诺,未向消费者提供收据、发票及书面合同,即使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也过于简单,缺少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做提示或刻意规避,还有相当数量的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出现违约时消费者难以举证。

为此,丁梅建议司法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明确预付费经营规范和管理措施,特别是对违规行为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罚则,使预付费经营、管理有法可依,市场监管、消协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到位,司法机关要提升办理此类案件的能力、优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解决群众诉求。

在监管方面,丁梅认为,应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于采取预付费经营模式的商家开设监管账户,要求商家在开展预付费经营时必须在监管账户存贮一定资金,非经批准不得动用,一旦出现商家跑路或其他经营问题,该账户资金可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业监管部门也应根据不同行业需求,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或要求经营者拟定格式合同,合同中必须包含风险性提示条款,经合法性审查后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不得擅自更改。

“要加大面宣传力度,通过公益广告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前了解经营者信誉度、经营状况或其他风险预警信息,并按需消费、理性消费,增强合同意识,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同时做好证据留存。”丁梅说。

编辑:王亦凡

关键词: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