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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石玉颖呼吁

加快市场主体强制退出立法进程

2021年03月08日 20:24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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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张原 李宁馨)在我国过亿的市场主体中,出现了大量“僵尸主体”“失联主体”,其后果不单单占用了大量宝贵的企业名称资源,更造成经济统计数据失真,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制定政策、进行决策和调控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还可能因失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吊销但未申请注销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会受到各种限制。

有着丰富市场监管经验的石玉颖委员告诉记者,出现大量“僵尸主体”“失联主体”的原因主要是此类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相关规定,也不清楚“吊销”和“注销”法律后果的区别,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后对办理注销登记置之不理;有的公司成立时间较为久远,部分股东已经失联,难以申请办理注销;还有的认为目前法定的注销程序较为繁琐,影响了企业主动申办注销登记的积极性。

“截至目前,我国在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方面仍为法律空白。各地试点中关于市场主体强制退出的情形、法律后果、程序、相关惩戒措施等不统一。”石玉颖呼吁立法机关要加快市场主体强制退出立法进程,尽快启动立法程序,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提供法律保障。

“要明确市场主体强制退出的法律后果、强制退出的情形、程序等。”在石玉颖看来,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后,其资产或者债权债务要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相关市场主体类型的登记法律法规办理。他建议对以下市场主体予以强制退出:吊销营业执照届满6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或者未办理清算组备案的;被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关闭届满6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或者未办理清算组备案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届满3年仍未依照相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废债务被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等。要明确拟强制退出市场主体名单的提出、催告、核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作出决定、公示等程序和期限。

“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非常重要。”他认为,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的,在办结注销登记前,市场监管部门将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等法定义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董事信息共享至其他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时,建议从严审查;同时,上述人员不得投资设立新公司,不得担任新设立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编辑:王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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