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马进建议:对“人脸采集单位”实施许可证管理

2021年03月12日 17:40|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张春莉) “‘人脸识别’技术在很多场景被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市的治安水平和智慧化管理水平。”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副主委马进说,但是,该技术在某些商业领域的使用甚至是滥用,导致个人的信息安全面临重大挑战,主要有以下表现。

1、 人脸信息被过度且不必要地采集。如杭州一游客因动物园单方面将入园条件由“指纹识别”强制升级“刷脸”而将园方告上法庭并胜诉的案例。以及进小区“刷脸”开门、垃圾桶“刷脸”开盖、公用厕所“刷脸”购买卫生纸等,都引发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的挑战和思考。

2、 人脸信息采集企业的采集设备或数据管理能力存疑。如某快递储物柜使用打印的取件人照片也可以通过验证打开快递柜取件,存在安全漏洞,原因就是采用了技术门槛过低的人脸识别设备。另外,部分企业的信息管理能力、数据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办法不健全,对收集到的人脸信息未进行有效加密,对可接触到人脸信息的员工没有严格授权等,都存在信息泄漏甚至内部人员贩卖牟利的漏洞。

3、 对于个人隐私的侵害和危害巨大。人脸作为一种不需要用户主动配合就可以被采集到的生物特征信息,采集范围若不加以管理与限制,人们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犯了个人隐私。另外,由于人脸等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与密码的可修改性不同,一旦泄露则处于不可逆转的状态。

针对上述情况,马进委员提出三点建议:

1、 明确人脸采集使用场景并颁发采集许可证。相关部门应出台人脸采集使用场景的限制性规定,并根据该规定就特定场所人脸采集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场所所属企业的技术能力与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场所颁发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企业方可在规定的场景下进行人脸采集。

2、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在应用场所应尽到告知义务,赋予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将许可证在指定场所显眼处公示,同时提供政府网站方便居民查询许可证真伪;公示说明本场所采集人脸的使用范围和采集必要性;公示说明若不愿意被采集人脸信息可以选择的其他认证方式(政府规定必须采集人脸信息的情况除外)。

3、 政府提供监督热线并加强隐私安全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于个人人脸信息隐私安全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居民对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同时,由用户协助共同监督,若发现有违规或强制采集个人人脸信息的行为,可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编辑:鲁雅静